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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论文黑市内幕:网上交易违法谁来管?

发布时间:2005-07-05    作者:武卫政 王君平 苗苗    点击:     来源:人民日报
“这是典型的学术腐败,该有人管管了!”
    
    “这种现象如此泛滥,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究竟该怎样从根子上遏制这股不正之风?”
    
    “揭开论文黑市内幕”的系列报道在本报文化版推出后,许多读者来信来电,在对这种现象表达义愤的同时,也提出许多疑问。
    
    带着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无法可依还是有法不依?
    
    采访过程中,几乎所有的论文代理网站都声称:我们与枪手和购买论文者都有约在先,只要论文买卖遵循约定的交易原则,就不受任何法律制裁。“原创论文网”的一名工作人员明确地告诉记者:这个问题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法律“管辖”范围。
    
    论文黑市真的不违法吗?有关专家表达了他们的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家韦之副教授认为,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针对网络环境下论文交易的专门法律,但依据《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论文代理网站还是求购论文者、枪手,他们的行为都已触犯了法律,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上论文交易首先触犯了《著作权法》。”韦之解释说,《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四十五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从贵报披露的论文交易过程来看,论文买家并不知道出售论文的所有权人是谁。因此,这些论文买家随时都可能成为被告。轻者承担民事责任,重者承担刑事责任。”
    
    韦之认为,由于受自身知识结构的局限,论文写手不可能胜任各种领域论文的写作,写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剽窃、抄袭的行为,这在客观上“会损害第三方的权利”,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许多法律专家认为,论文交易网站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理应被取缔。《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管理部门有责任依法审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诉其非法经营罪。目前,许多论文交易网站都没有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即使已经备案的,其服务内容也和申报内容不符。
    
    谁来填补“监管真空”?
    
    既然相关法律法规这么多,为什么论文交易网站还如顽疾一般久治不去呢?专家们认为,主要原因在于职责划分不清,监管不力。
    
    韦之说,表面上看,论文交易网站的管理部门很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似乎都具有监管责任,都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但实际操作起来,往往是“人人有责、人人无责”,谁都可以管,其实谁都不管,结果造成论文黑市成为一块无人认领的“飞地”。
    
    韦之认为,网上论文交易是一种“新技术”、“新现象”,而有关部门的管理更多地还是集中在传统领域。面对互联网时代的新问题,有关规章制度还不够具体和清晰,监管力度还不够大,执法环节上还不衔接,这就给不法之徒留下了可乘之机。
    
    中国工程院院士黄尚廉则认为,论文黑市之所以如此泛滥,除客观原因外,还要多从主观上找原因。在一些人看来,与网上黄赌毒相比,网上论文交易的危害性和治理的迫切性相对较小。“这是一种极端错误的认识。论文黑市败坏学术风气、社会风气,如果任其发展,将会给我国学术事业带来极大的危害。”
    
    专家们呼吁,面对论文黑市,迫切需要统筹各管理部门的职能,尽快成立专门机构,界定管理责任,真正把监管落到实处。
    
    专家们同时认为,论文黑市是我国学术腐败现象的一个缩影,论文黑市是“标”,学术异化才是“本”。
    
    中科院院士何祚庥说,凡此种种乱象,都与目前奉行的学术评价制度有关。“据我了解,学生毕业、职称评定都要求拿出发表的论文来,甚至要求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可是又没有那么多刊物,于是就产生了买版面、给编辑请客送礼等种种歪风邪气。”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冯长根呼吁:要警惕学术期刊的功能出现异化的趋向。“学术期刊的主编和编辑们有责任告诉大家,学术期刊创办的目的不是为了评职称,不是为了评奖,不是为了得学位,它是一项崇高的学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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