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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10余学生不服请人代考被退学提上诉

发布时间:2005-10-20    作者:袁名清 苏确 林 坤    点击:     来源:潇湘晨报
10余名请人代考的学生被邵阳学院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学生们不服决定,将邵阳学院告上了法庭,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这场自今年6月在邵阳学院掀起的风波至今尚未平息,谁是谁非,法院将择日宣判。

  10余名学生请人代考被勒令退学

  今年6月22日,邵阳学院发布邵院行字[2005]54号文件,名为《关于给予林某等15位学生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称,林某等15名学生在2005年6月19日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请人代考,根据院行字[2003]93号《邵阳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第37、38条规定,给予林某等15名学生勒令退学处分。今年7月21日,此决定分发至全院各部门。8月26日,被处分的学生来校报到后,才获知这一决定。

  这些学生被处分的原因是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请人代考,这些学生都没有否认这一事实。该校经贸英语专业学生张丽(化名)说,她已是第三次参加这个考试,前两次的成绩都差了一点点,见许多人请人代考过了关,这次她就请了一个英语过了六级的女生代考,并花了20元做了一张假身份证,不料在考试中,代考女生40分钟就交卷了,被监考老师看出了端倪,从而露馅。其他考生被发现的过程也如出一辙。对于自己当初的举动,这些学生都表示后悔,并向校方写了检讨书。

  不服校方决定将诉状递到法院

  今年9月,受处分的学生向学院领导递交了复议书,但学院维持已作出的处分决定。

  9月25日,学生们向邵阳大祥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诉状中称,被告邵阳学院对原告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过重,不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剥夺了原告的受教育权;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邵阳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系被告自行制定的文件,其中“勒令退学”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属越权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关于给予林某等15位学生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告状的学生只有14名,其中一名叫刘康平的没有参与。邵阳学院教务处副处长肖徐波说,请人代考的学生并不如学生传言的那么多,在这次考试前,监考老师就清退了一些人,在考试中当场逮住38名作弊学生,其中22名是外校学生,16名本校的考生中有一名是毕业生,6月17日就已毕业离校,所以决定上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只有15名。但后来查明这个“勒令退学”决定有疏忽,“当时机械系的考生刘康平系缺考,但被监考老师登记成“请人代考”,所以实际受处分的学生只有14名,决定上的数字弄错了。”但是,其他受处分的考生指出,监考登记错误的可能性不大。而对于替人代考的学生,肖徐波称,当时来不及登记,事后也找不到这些学生,学校只好作罢,但是按照规定这些学生也应该受处分。

  法庭将择日宣判

  昨日上午,大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方各自陈诉了己方意见,法庭经合议后认为,在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中,邵阳学院援用的是《邵阳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第37、38条,此规定与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62、63、64条存在差异。法庭宣布,经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记者在采访原告的代理律师时,他表示双方不排除有调解的可能,肖徐波则坚决称“调解没有可能。”(袁名清 苏确 林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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