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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三项收费叫停

发布时间:2005-08-03    作者:记者 张茧 实习生 姜鸿丽    点击:     来源:湖南日报
本报8月2日讯(记者 张茧 实习生 姜鸿丽)记者今天获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发文,就我省高校收取定向奖学金、“专升本”办学经费、按学分收费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从现在起,我省任何高等学校不得再收取定向奖学金。自2005年新入学的专科新生起,若实行专科生经考试升入本科学习的,不再收取“专升本”办学经费。实行学分制的高校可以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湘价费200559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和专业不得收取补考费。各高等院校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招生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收费方案由学校按湘价费[2005]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

  此外,对省、市、行业共建的普通高校,考虑到加快发展的需要和教学资源条件,可以由学校与有关单位实行联合培养,并适当收取联合培养费。联合培养指标由省教育厅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区别各校教育能力和条件下达。联合培养收费标准为本科生不超过1.2万元,专科生不超过0.8万元。

  三部门还明确要求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和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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