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他再次突出强调了这一点。法治思维是现代治理的首要思维,法治能力是现代治理的核心能力。各级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执政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现代治理的主体力量,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努力提升依法治国能力和现代治理水平。
现代治理的核心是依法治理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如何更好地治国理政,党中央不断进行理论思考和实践创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治理的基础上,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化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部署。现代治理的核心是依法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国现代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骨干工程。
传统国家治理侧重于条块治理,在治理力度和效果上具有非对称性、非均衡性,容易出现“一头重、一头轻”“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等问题。现代治理的对象范围广泛,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要求对各领域工作实行有效治理。现代法治基于类别齐全、规范系统、总体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体系,能有效规范各领域的社会生活和秩序。如从调节社会关系的角度看,法治能较好地调整各阶层关系,协调复杂的利益诉求,保证政府和社会良性互动;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实现经济健康运行;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看,只有依靠法治,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平正义,才能有效解决矛盾纠纷,防止发生严重社会问题。
传统国家治理缺乏体系化安排,以人治和行政化、强制性为主要特征。现代治理着力打破人治思维,形成系统化的治理方式。长官意志、行政命令等治理方式具有主观性、易变性、部门性等特点,存在碎片化、不协调、不衔接等问题,有时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打架,损害治理体系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容易导致治理过程中“决策一出台,问题跟着来”和“按下葫芦浮起瓢”。法治具有公正性、严肃性、统一性和刚性,是统一、公平、公正、公开的治理手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作出全面阐释。《决定》不仅规划了现代治理的法治保障体系蓝图,而且对各个治理主体的行为规则作了制度安排,是对现代治理结构的科学布局。
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高效科学、行之有效的制度,让组织管理更为有序,让资源配置更为合理优化,让治理效果更为理想;反之,如果国家的基本制度朝令夕改、反复无常,则官无定准、民无依归,社会就容易失范失序。经过几十年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基本确立。推进现代治理,要通过不断改革和创新,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法治是以规则治理为主要特点的治理模式,具有明确性、公开性、可预期性、稳定性,能有效克服人治的弱点和不足,实现国家和社会各项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现代治理强调多元参与和双向互动。依法治理的实质是依人民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在法治社会,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体现社会共同理想和信念。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人们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和实现手段,能让人们自由、有尊严地生活,给人们提供安全感和良好生活秩序,给社会带来公平正义。这些正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孜孜以求的,与党的奋斗目标和根本宗旨高度契合、高度一致。这就要求党员干部牢记党的性质和宗旨,回应人民关切,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主人,更好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优越性。
法治思维是实现依法治理的前提
法治思维是基于对法治的信仰和遵守,自觉运用法治理念、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思想根源和理论支撑,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在表现和行动实践。实现依法治理的前提是树立法治思维,将法治思维贯穿治国理政、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与程序思维,而规则与程序是实现依法治理的重要保障。规则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程序必须遵循法定规则运行,二者相辅相成。法治中的规则与程序强调宪法法律至上,强调稳定与秩序,是实现依法治理的必备要件和重要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规则思维具有强制性、确定性和权威性特征,要求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增强对法律的信任信赖,强化对法律的遵守服从;要求有事首先想到法,解决问题根本依靠法,而不是依靠关系和人情。程序思维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和中立性特征,强调问题协商、纠纷解决、案件裁判、决策制定必须在既定程序内进行,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判断决策才合乎法理,具备法定的强制力和执行力。
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利与义务思维,而权利与义务对等是实现依法治理的基本要求。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只有通过法律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有效行使和全面履行,才能实现法的指引、评价、惩罚和教育功能。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享有权利就需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就依法享有权利。法治中的权利与义务相匹配是实现依法治理的逻辑起点和基本要求,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权利与义务思维是一种平等思维、公正思维、民主思维和人权思维,需要人们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着力改变重权力权利、轻责任义务的传统思维和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
法治思维是一种授权与监督思维,而授权与监督是实现依法治理的关键环节。法治中的授权与监督思维体现的制约性和建设性,是现代法治思维区别于人治思维、权力思维的显著标志,而授权与监督是实现依法治理的关键环节。树立授权与监督思维,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行政务公开、阳光司法,防止权力腐败。授权与监督思维的制约性和建设性体现于现代治理体系中,强调各类群体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强调集思广益、广纳民意,拓宽群众意见建议反映渠道;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看问题、作决策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领导干部应率先确立和运用法治思维
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领导干部是现代治理的主体,能否牢固树立和运用法治思维,直接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关系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主动学法,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理念,是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学习,用法治理论武装头脑、指导行动、规范行为;善于在谋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等实际工作中强化法治意识、积累法治知识;结合自身岗位要求和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学习,提高法治素养,破除人治、官本位和特权思想,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必追究,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带动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自觉守法,是领导干部的行为底线,而守住底线是树立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忠于宪法、遵守宪法,服从宪法规定,遵循宪法准则,确保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带头遵纪守法,做到依法用权、以法制权;遵循法治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强化自我约束,保持清正廉洁,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自觉接受法律和人民、社会、党内、行政等各类监督,杜绝违法违规现象。
善于用法,是实现法治价值的实践手段。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善于用法治深化改革,强化法治对改革的规范,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社会发展需要;用法治推动发展,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手段促发展;用法治化解矛盾,适应人民群众多元化诉求和需求,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协调关系、处理纠纷;用法治维护稳定,准确研判维稳形势,从法律层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运用法治方式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把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有机统一起来。
(本文原载《人民日报》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