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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10-20    作者:雯雯    点击:     来源:湖南教育网
本网讯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面向我省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正式下发。

    资助对象与标准

    《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对象分为奖学金资助对象与助学金资助对象两种。奖学金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助学金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资助金额度为每人每年3000元,每年资助1000名学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8000名学生。

    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办法》要求奖学金资助对象与助学金资助对象都应具备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的基本条件。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奖学金资助对象必须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家庭贫困,生活俭朴;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必须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评审要求与原则

    高校按照申请湖南省政府奖学金、湖南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高校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推荐名单之前,必须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倾听意见与呼声。要坚持按照对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的原则下达助学金、奖学金对象分配名额

     《办法》还明确: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按照高校直属关系,面向本省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部属院校。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20日前评审完毕。且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湖南省政府奖学金和湖南省政府助学金。当年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不再申请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办法》强调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助学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湖南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湖南省政府助学金切实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开支。各有关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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