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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关于印发《南华大学实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2    点击: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南华大学实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稿)》经学校2021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华大学

2021年2月27日


南华大学实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在学校范围内的实验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实验动物突发事件,保障师生健康和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特制订南华大学实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湖南省实验动物疫情预防与处置预案(暂行)》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应急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依规、科学防控;分级管理、统一指挥;专人负责、部门配合;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第四条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分级。根据发生事件的实验动物饲养室、动物实验室的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危害程度,将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三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Ⅰ级):

1.实验室、饲养室动物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一类动物疫病),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因实验动物感染甲类、乙类传染病。

3.发生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一类动物疫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Ⅱ级):

1.实验室、饲养室动物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二类动物疫病),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因实验动物感染丙类传染病。

3.实验室、饲养室内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

4.发生患有动物烈性传染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Ⅲ级):

1.实验室、饲养室动物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三类动物疫病),相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受到感染。

2.实验室、饲养室内发生一般动物传染病。

3.发生患有一般动物传染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验动物严重损失和严重损害人员健康的实验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原则,成立实验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小组(下称“应急小组”),负责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负责组织实验动物学部和各学院动物实验室涉及动物的突发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分管实验动物学部的校领导

副组长:教务部、科研与学科建设部、衡阳医学院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宣传部、研究生院、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护理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南华医院、校医务所、实验动物学部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动物学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包括应急处理装备、资金和物资(应急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物、防护物品等)的专项计划管理等。实验动物学部主任兼任应急小组办公室主任。

今后,应急小组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自然递补,报学校党政办登记备案,不再另行下文。

第七条应急小组各成员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组长:负责预案启动、紧急决策、总协调指挥、全面部署。

副组长:负责小组内部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组织实施全面的应急工作,及时向组长汇报情况。

各成员负责对所在部门的各类动物实验室、饲养室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规章制度和动物实验操作规范,督促各项生物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 监测及管理

积极预防和严格管理是减少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减少损失的根本途径。

第八条积极预防。

(一)积极做好动物实验及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要求从业人员有培训证书,并确保全体工作人员通过急救培训,掌握紧急医学处理措施;

(二)日常工作严格按照动物实验、动物饲养标准操作规程执行;

1.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免疫接种,参加实验的师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实验设备使用后,需进行除污、消毒和定期维护工作;实验后动物尸体由实验动物学部统一回收进行处理;废弃物应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管理。对动物实验、动物饲养区域内工作人员强调安全操作行为,严格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生物安全规定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定期监测。由实验动物学部定期对有生产许可证的实验动物微生物学质量、实验动物环境和有使用许可证的动物实验环境进行检测。外购实验动物由实验动物学部批量检疫。

第四章事件报告与应急预案的启动

第九条事件报告。

(一)开展动物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负责人是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动物实验或动物饲养工作所在学院(部)为责任报告单位。

(二)责任报告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疑似动物病例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动物学部负责人报告,并组织现场应急工作。实验动物学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应急小组组长报告,并作出初步疫情判断和提出疫情处置建议。

(三)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病情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人员感染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的部门和个人、联系方式等。突发事件的防控进展情况必须实时监控并报告,直至解除。

第十条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小组组长在接到通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作出应急反应。

第五章应急反应

第十一条发生实验动物疫情,应急小组组长接到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应急小组成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小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调查和评估,按实际情况及各自工作职责进行应急处置,控制局面,防止疫情蔓延。保卫处需立即安排人员封锁现场、了解情况。

应急小组组长可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协调、布置相关工作;需要时可召集相关专家进行突发事件的原因、现状、事件分级和趋势分析,并研究提出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发生实验动物疫情,由校应急小组组织、协调,快速调集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并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讯畅通。

第十三条发生实验动物疫情,校应急小组应当报告衡阳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动物防疫科和省科技厅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并接受以上管理部门对疫情处置的指导。

第十四条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还必须立即报告湖南省疾控中心、衡阳市疾控中心,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对确诊感染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治疗,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及密切接触感染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应急小组办公室在此过程中及时向当地疾控中心做进程报告,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同时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疫情控制区域的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如口罩、手套、帽子、防护服、防护靴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要严格控制人员出入疫情控制区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实验动物疫情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或向校应急小组报告;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有关实验动物疫情的信息应依法由国家有权机关发布,学校发布相关信息(包括接受媒体采访)统一由校宣传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疫情信息。

第六章 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环境设施处置。发生实验动物疫情时,应检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实验动物所处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生物安全标准。同时,应对动物饲养室和动物实验室内外环境、设施采取严格的消毒、杀虫、灭鼠措施,同时要封锁、隔离整个区域。

第十八条动物处置。

(一)对Ⅰ级、Ⅱ级突发事件涉及的实验动物就地全面捕杀(包括密切接触的动物),动物尸体焚烧后深埋。

(二)对Ⅲ级突发事件涉及的实验动物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情况,酌情处理。

(三)如发生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事发单位应在实验动物学部的指导下,采取临时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学校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配合公安、保卫、卫生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控制扩散等工作。

第十九条操作人员感染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一)如实验人员、饲养人员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损伤,解剖感染动物时操作不慎被锐器损伤或被动物咬伤等,应立即实行急救。首先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75%酒精、2000mg/L 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必要时服用预防药物,接受医学观察、治疗。

(二)任何现场暴露人员都应接受医学咨询和隔离观察,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治疗措施,必要时应急小组应与其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第七章应急预案解除

第二十条应急小组组长在接到疫情处置报告后,应根据所报告的疫情处置结果及是否满足下列条件,做出是否解除应急预案的决定。

(一)传染源已消除。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已被扑杀,尸体已经无害化处理。

(二)传播途径被切断。通过消毒、杀虫、灭鼠等方法,使传染源散播在外环境中的病原体基本被清除。

(三)没有新的病例发生。通常是最后一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扑杀处理后,经过该病的最长潜伏期未出现新病例。

第八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善后处置。对疫情点的生物样品要迅速销毁,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受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它垃圾要及时焚烧或放入密闭的容器内并加盖,容器外表面消毒后进行高温高压蒸汽灭菌);场所、设施进行彻底反复消毒。

第二十二条调查总结。事件发生后由实验动物学部会同实验室所在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做出书面总结并记录归档,认真吸取经验,修改完善标准操作规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好防范工作。

当宣布应急预案解除后,在10个工作日内,应急小组办公室向学校做结案报告,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发生或隐瞒、缓报、谎报实验动物突发性重大疫情、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违反有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工作人员提出处罚意见,对在疫情处置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提出奖励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由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实验动物工作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应急处理联系电话

保卫处:0734-8160575

实验教学管理科:0734-8281509

实验动物学部:0734-8578139

校医务所:0734-8160552

公安部门:110

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办:0734-8333621

衡阳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应急值班室:0734-8221124

衡阳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动物防疫科:0734-8676962

湖南省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应急办:0731-84305970

湖南省科技厅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0731-8898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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