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南华大学第三次党代会代表的选举以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为单位进行。
第二条 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按规定程序酝酿,报经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即可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正式选举之前,大会主持人将经过校党委审查同意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的形式,提交大会审议。如果多数与会者同意则确定为代表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三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学校党委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一)工作调离、外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二)长期外出,本人明确表示不能返回参加选举的;
(三)出国、境半年以上的;
(四)年老体弱卧床不起的和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
(五)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六)其他按规定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
第四条 选举设监票人1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从非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提出人选,提交大会审议,获多数与会者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 选举设计票人2名,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计票人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从非候选人中指定。
第六条 选举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票上的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七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八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九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十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选举。
第十二条 代表选出之后,应及时向校党委呈报选举结果。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选举代表的会议的时间、形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到会情况、选举方式、选出的代表人数等,同时附《代表名册》
第十三条 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获得正式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