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群众利益
典型案例剖析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中国方正出版社
目 录
◎新风正气必定压倒歪风邪气
——几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一起自杀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贵州省“瓮安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⑩漠视群众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的后果
——广东省“乌坎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利民项目为何不得民心
——四川省“什邡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鹿之死,奶之殇
——三鹿奶粉事件责任追究案
◎严防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上的“溃坝”
——山西省襄汾县“98”溃坝事故责任追究案
◎背离人民的人终将被人民抛弃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
◎隐藏在“政绩工程”背后的腐败
——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副市长梦断“生意经”
——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权力是柄“双刃剑”
——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受贿案
◎被错误“规划”的人生
——重庆市规划系统腐败窝案
◎执法犯法的法院院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生贵贪污、受贿案
◎“刑侦剑客”的双面人生
——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55
◎受贿频率最高的县级“一把手”
——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受贿案
◎走私集团的“编外员工”
——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原处长黄焕光受贿、放纵走私案
◎“玩火自焚”的安监局局长
——安徽省蚌埠市安监局原局长武书田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令他悔恨终身的“第一次”
——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龙华分局原局长陈小涛受贿、行贿案
◎“土地奶奶”是如何“炼”成的
——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区分局原局长罗亚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小官大贪”的覆灭人生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原堂委书记兼镇长刘兆义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黄金大盗”的空手套狼术
——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案
◎插翅难逃的“金融大盗”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
◎被贪欲毁掉的“博导副校长”
——武汉理工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善于“创收”的医院院长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纪维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啃噬“民生”的民政干部
——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民政干部王坤贪污案
◎决不让“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
——几起村干部贪污腐败典型案件
新风正气必定压倒歪风邪气
——几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案情背景】
党员干部的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都具有重要影响。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中央政治局就制定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和求真务实、转变作风的坚定决心。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央的精神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努力转变作风,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是党的纪律决不允许的。海南、广东等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的几起典型问题进行了严肃杏处,确保新风正气压倒歪风邪气。
【案情简介】
海南省琼中县财政局局长公款大吃大喝问题。2013年1月,琼中县财政局局长在海口市壹号华府酒楼2次宴请个人朋友,1次宴请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共花费公款1.5万元。海南省纪委对琼中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财政的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琼中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免去该财政局局长党内和行政职务,并责令其个人上缴招待费用。
广东省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公款大吃大喝问题。2013年1月4日晚,国有企业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人以晚餐会形式,邀请珠海金融界有关负责人在横琴召开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晚餐共17人参加,酒水、菜品共消费375 17元。其中,红酒1 2瓶,共23706元;菜品、饮品共13811元。珠海市委、市纪委给予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职务,责令参会者自负晚餐超标费用。
陕西省白河县县委书记违规借用越野车问题。2012年2月中旬,经白河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同意,白河县委办公室向兴达公司借用大众途锐越野车l台,供县委书记使用,直至2013年1月15日媒体曝光后,才将借用车辆退还公司,借用时间近一年。安康市纪委给予白河县县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党内警告处分。
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鸿山街道赴厦门开务虚会问题。2012年12月,鸿山街道80余名干部花费38万余元赴厦门召开务虚会,其间参观了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5A级景区云水谣。这是一起鸿山街道集体违规行为,街道党工委书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无锡市纪委给予鸿山街道党工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参会人员全额承担外出费用。
湖北堵赤壁市地税局春节期间乱发钱物问题。2012年12月5日,赤壁市地税局局长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为全局干部职工发放春节物资补助每人4000元,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湖北省地税局和咸宁市纪委分别给予赤壁市地税局局长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赤壁市纪委给予赤壁市地税局分管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对赤壁市地税局其他党组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所发春节物资补助全额清退收回。
江西省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新建村部乔迁庆典问题。2013年1月20日,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利用村委会新办公场所搬迁之机,摆宴席52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上饶县委研究决定:对负有责任的清水乡党委书记、乡长予以免职处理,给予前汪村党支部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分析点评】
回顾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的实践,可以说最大的特点、亮点,就是不折不扣、扎扎实实的行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落实八项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切入点,并以身作则为全党作出表率,是行动;各地区各部门纷纷制订实施办法,推行简朴简洁行政,是行动;海南、广东等6省对党员干部铺张浪费问题进行查处,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开进行通报,也是行动。正是因为上下联动、闻风而动,才有了新风扑面、群众认可的良好局面。
中央八项规定所要纠正和规范的行为,有些是大家司空见惯的陋习,有很大的顽固性和反复性。因此,现在就有人担心,这样的行动能坚持多久,会不会出现“一阵风”的现象?有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近些年来,作风建设经常讲,三令五申之下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在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却反弹回潮、纠而复发,其主要原因是我们党内的一些同志思想上不以为然、习以为常;行动上等待观望、虚晃一枪;监督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很多违规违纪之事,就是这些不良习惯性思维、习惯性做法所致。比如,有的同志认为生活小事不值得兴师动众去抓,但他们却忘了“为山九仞,非一日之功”的道理。
这6起典型违规问题与那些腐败大案相比,确实显得“小”,但这样的“小事”积少成多、越积越多,就会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党的形象在群众心中就会打折缩水,党的执政基础就有松动的危险。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现在虽然有了中央八项规定这个好的“规矩”,但要善始善终、圆满成功,使之成为“方圆”,就必须重在落实、重在行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率先垂范,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带头“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又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严格监督,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经济上予以退赔,还要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建章立制,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作风,树新风正气,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全党成为自觉行动。
一起自杀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贵州省“瓮安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事件背景】
瓮安县,地处贵州省中部,面积约1974平方公里,总人口48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4.3%。2000年至2007年,瓮安县GDP从11.4亿余元增加到2l·9亿余元,翻了一番,财政收入增长3倍。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8年6月28日,瓮安县发生了大规模突发群体性事件,县公安局、县委和县政府大楼等多间房屋被毁,数十台车辆被焚。
【事件经过】
2008年6月22日,瓮安县三中初二女生李某某在县城西门河跳河身亡。当地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尸检后作出溺水身亡的结论。但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有被奸杀的嫌疑,坚持将尸体停放在事发地大堰桥头的玉米地边,不予安葬并不断上访。6月26日,黔南州公安局法医再次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系溺水死亡,但家属对此结论仍然不服。与此同时,瓮安县城谣言四起,许多群众对李某某的死因和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6月28日,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5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为防止公安局强制处理,死者亲属、同学和当地群众约300余人从停尸地点出发,进城“喊冤”,为李某某的死因“讨说法”。当日正值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游行队伍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规模,但县政府没有人出来接待。游行人员在砸坏县政府公示牌后,又转到距县政府100米左右的公安局大楼聚集。
当日下午4时30分,游行人群开始向警方投掷矿泉水瓶和泥块,一些人开始打砸警车,并焚烧停靠在公安局门口的警车。随后又有人冲进附近的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委办公楼打砸。
当晚8时至11时,公安局办公楼、县政府办公楼、财政局办公楼、县委办公楼相继被点燃。整个打砸抢烧事件持续近7小时。
事发当天,贵州省委就立即指派有关领导同志赶赴瓮安,靠前指挥处置工作。
6月29日凌晨3时许,聚集的近万名群众散去,事态暂时平息。30日,县城基本恢复正常秩序。
【启示与思考】
瓮安是革命老区,红军长征时三过瓮安,当地群众冒着生命危险,给了我们党和红军真诚的拥护和帮助,而在我们党执政近60年后却发生了部分群众与当地政府严重对抗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认真的反思,吸取深刻的教训。全面反思“瓮安事件”,不能仅停留在如何应对和处理这类突发事件上,更应从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这个根本问题上进行深入思考。
“瓮安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当地经济在较快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但当地政府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对群众利益漠然置之,对群众诉求“打太极”、“踢皮球”,甚至还随意动用警力压制群众,致使长期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
近些年来,一些严重的干群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与当地少数领导干部没有及时将矛盾妥善处理有关。不愿直面群众需求,不想倾听民生疾苦,一味装聋作哑、敷衍了事、推诿扯皮,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甚至是严重的渎职待为,
“瓮安事件”虽已过去,但深刻的教训我们不能忘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不断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本领。只有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群众才能支持我们、拥护我们,永远跟党走。党员干部必须真正站在全心全意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立场上,注重正确处理“发展、民生、稳定”的关系,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不偏离,执政为民固根基”,始终把为民谋利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最高工作原则;要充分认识“与民争利民则怨,让利于民民乃安”,始终注意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要深刻理解“心系群众鱼得水,脱离群众树断根”,始终注意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不脱离群众,才能经受长期执政的考验,才能真正筑牢执政的基础。
漠视群众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的后果
——广东省“乌坎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事件背景】
乌坎村是位于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的一个边陲渔村,毗邻乌坎港,富甲一方,有“汕尾第一村”之称,曾先后两次被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并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建设先进单位”。2011年9月,广东省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因有关部门处置不当,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矛盾随即升级,部分村民被拘捕,其中1人在押期间突然死亡。随后矛盾进一步激化,村民设置路障阻止当地公安干警进人,而当地公安部门则封锁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由此引发了国内外舆论聚焦的“乌坎事件”。
【事件经过】
2011年9月21日,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下午第二天,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
11月21日,400名左右村民打出标语再次上访。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11月24日,村民薛某、张某、洪某、庄某等,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拘捕。11月27日,村民设置路障阻止警方进入,而警方则封锁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12月11日,被羁押在汕尾市看守所的薛某突然死亡,围绕死因与尸体处置,矛盾进一步激化。
12月21日,广东省委领导同志带领工作组进驻乌坎村,做了深入细致有效的工作。乌坎村民的过激行为和情绪逐渐缓和平息。
2011年1 2月28日起,广东省委工作组在乌坎村先后召开群众通报会,承诺解决土地问题的时间表,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的认定,并尽快组织村委会重新选举。汕尾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由政府出面协调、赔偿征地者损失,收回404亩事件所涉用地,通过征求规划部门和村民意见后再进行新的开发,并充分保障村民的利益。乌坎村临时代表理事会数十名代表同意取消原定的上访游行活动,撤掉村内的横幅标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2012年3月4日,乌坎村进行投票选举,村民们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了新的领导班子。
【启示与思考】
经过广东省委的努力,“乌坎事件”最终在2012年3月得到初步解决,但其中付出的沉重代价却发人深省。漠视群众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带来的深刻教训,更应该警醒基层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
“乌坎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过程,反映了新时期基层党委、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两种不同方法:一种是强硬对立,激化矛盾;一种是尊重民意,化解矛盾。
“乌坎事件”的发生,是在党群干群关系产生裂缝的情况下。因为矛盾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广东省委工作组正确对待民意诉求,主动沟通,积极化解了矛盾。这次矛盾化解的过程告诉我们,做好群众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力戒”:第一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立场,要调查民情,准确判断矛盾。工作组认为村民行为虽然缺乏理性,但主要诉求合理。这一符合实际的定性,使整个事件峰回路转。第二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情绪,要理解民意,迅速缓解矛盾。工作组一进村就公布“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这一真诚表态让一度情绪激烈的村民趋于平和。这种对危机的柔性处置为事件平息奠定了好的基础。第三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思维,要顺应民意,善于转化矛盾,工作组理性温和的态度得到村民理性配合,终于形成党群干群良性互动局面,恢复了社会秩序。第四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方法,要尊重民愿,切实解决矛盾。工作组与村民代表主动沟通,积极协调,民主协商,逐步解决群众诉求中突出的土地、换届选举等难题,掌握了缓解、化解矛盾的主动权。
“乌坎事件”的妥善处理充分证明,认真贯彻执行尊重群众、理解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工作路线和方法,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的正确有效途径。事实证明,顺民意、解民忧不仅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秘诀”,也是处理突发事件的“高招”。
利民项目为何不得民心
——四川省“什邡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事件背景】
四川宏达钼铜有限公司的“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是四川地震灾后发展振兴重点项目和“十二五”发展规划重点项目,也是什邡市历史上首个百亿级投资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钼4万吨、阴极铜40万吨、硫酸180万吨,每年伴生回收黄金10吨、白银500吨,预计年销售收入达500亿元,利税超过40亿元,届时什邡市将成为全国第一大钼生产基地、第四大铜生产基地。但是,当地部分群众因担心项目引发环境污染问题,到什邡市委、市政府聚集,并逐步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事件经过】
2011年10月,四川宏达钼铜有限公司计划在什邡市投资建设的“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2012年2月21日,“什邡之窗”称该项目已通过环保部的技术评审,进入环保部行政审批程序,处于尚未动工建设阶段。3月26日,钼铜项目通过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6月29日,钼铜项目开工典礼在什邡市举行。
2012年6月30日上午,十几名市民到什邡市委集体上访,在工作人员劝解释疑后离开。7月1日晚,数十名学生和数百名市民分别聚集在什邡市委门口和宏达广场两地上访示威,要求停建项目,部分聚集群众还在横幅标语上签名。7月2日上午,一些市民陆续在什邡市委、市政府门口聚集,反对钼铜项目建设,其中部分市民不听劝阻,强行冲破警戒进入市委机关。当天下午,在部分人的怂恿、煽动下,聚集的市民强行冲进市委机关院内和办公楼,打砸公共设施和车辆,踩踏市委牌匾,并用花盆、矿泉水瓶、杂物等扔砸在场的民警和机关工作人员,致10多名民警和机关工作人员受伤,7辆公务用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稳定。为防止事态继续升级,公安民警对过激人群进行驱散,并将受伤群众送院救治。
事件发生后,德阳、什邡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控制事态发展,全力维护社会稳定。7月2日,什邡市政府发出停止钼铜项目建设的通知。7月3日上午,“活力什邡”微博发布《什邡市公安局关于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通告》。当天下午,什邡市委书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下,钼铜项目不再建设。3日当晚,什邡市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在宏达广场打砸、推翻警车的钟某、李某、刘某等3人予以刑事拘留;对强行冲击警戒线,向执勤民警投掷花盆、砖头、石块等杂物的洪某、周某、钟某等3人予以行政拘留;其余21人经批评教育,认清所犯错误具结悔过后,全部予以释放。至此,事态逐步得到平息。
【启示与思考】
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分析“什邡事件”,什邡引进的利民项目不仅得不到群众拥护,反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教训就在于没有听取人民的声音,没有尊重人民的意愿抓发展,从而走到群众的对立面。
人民的声音是个载体,里面有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什邡群众为什么要质疑、上访?就是要强烈地表达他们的愿望。在群众看来,上什么样的项目,实现什么样的发展,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不能只是干部说了算、政府说了算,他们也依法拥有发言权。因此,他们要反映实情、反馈意见,表达诉求。
听取人民的声音、走群众路线是不能省略的过程。上项目是为了群众,但若不能化解部分群众对项目引发环境污染的忧虑,群众就不领这个情;虽然经过了环评等一整套程序,但项目筹划审批阶段缺少了民意听证,不听群众意见想强行上马,就行不通。
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愿,是各级领导干部基本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然而少数领导干部对来自人民的声音却不当回事、不以为然,认为上面的声音管用,自己的声音高明,群众的声音“人微言轻”,不需要听;群众的声音大都是“矛盾声”、“困难声”、“问题声”、“麻烦声”,不想、不愿去听。于是,或隔之以车窗,或深处于办公室,群众的声音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挡住了,即使偶尔听听,也是听好不听坏,听喜不听忧。还有些领导干部自以为生活在群众之中,知民、懂民、爱民,.实际却没有真正到群众中去,不懂老百姓的所思所想,不知群众的所忧所喜。
正确对待人民的声音,尊重人民的意愿,是凝聚群众智慧、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保证;建立健全民意吸收机制、进一步拓宽民众参政议政渠道,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什邡事件”再一次说明,政府部门关起门来决策,领导干部闭着眼睛干事,越来越行不通了。只有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真诚地倾听人民的呼声,党群干群互动、上下沟通,按群众的意愿办事,才能把党和政府的各项事业办成、办好。
鹿之死,奶之殇
——三鹿奶粉事件责任追究案
【案情背景】
三鹿集团在毒奶粉事件之前几乎家喻户晓。该集团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曾是我国最大的奶粉制造商,其产品产销量自1993年起连续15年居全国第一,市场份额达18%,是我国乳业界名副其实的“老大”。而在事件曝光之前。除了专业人士,恐怕没有多少人听过三聚氰胺的名字。三聚氰胺俗称蜜胺,是一种有机化工中间体,对身体有害,不可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添加物,日常主要用途是与甲醛缩合生成树脂,用于制作涂料、模塑料、黏合剂等。2008年,当寂寂无闻的三聚氰胺和赫赫有名的三鹿集团相遇时,爆发了近年来我国影响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案情简介】
三鹿集团毒奶粉事件的爆发,源于一些不法鲜奶供应商为了增加原奶的重量和蛋白质含量,偷偷地在供应三鹿集团的原奶里添加了三聚氰胺。三鹿集团虽然不是事件的始作俑者,却也决非无辜者。
2007年12月起,三鹿集团陆续接到反映部分婴幼儿食用三鹿奶粉后出现肾结石等病症的投诉。或许出于经济效益上的考虑,该集团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组织技术攻关、自行排查。2008年7月底,经自查,三鹿集团确认其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相关指标不正常,怀疑含有三聚氰胺,这才将产品送权威部门检测。2008年8月1日,检测部门很快就反馈了结果: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
检测结果对于三鹿集团来说不啻于晴天霹雳,将其侥幸心理击得粉碎。但令人惋惜的是,三鹿集团却没有采取断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2008年8月13日,三鹿集团召开了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议,作出决定: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lOmg/kg以下的产品继续销售;调集三聚氰胺含量20mg/kg左右的产品换回市场上含量更高的产品。而此前,在得知检测结果后,该集团已决定将加工三厂检测不合格的原奶转送本集团其他加工厂。就这样,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却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直至2008年9月12日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三鹿奶粉事件代价十分惨重,后果极其严重。作为我国乳业界的龙头企业,三鹿集团在事件中轰然倒地,给当地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我国乳业全行业因此减产或停产,数万职工下岗,许多奶农杀牛、倒奶,大量城乡居民的就业、收入受到影响;国产乳业元气大伤,乳产品出口量一度锐减9成多,其中奶粉下降99%以上,而进口奶粉趁机涨价,国内消费者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更严重的是,截至2009年1月8日,全国累计报告食用三鹿奶粉和其他个别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达29.6万人,6例死亡病例不能排除与食用问题奶粉有关,这些患儿的康复将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而且此事件对他们人生的影响还难以评估,多少个家庭的幸福和未来被蒙上了阴影。
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三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不法分子唯利是图,在原料奶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119人);主要原因是相关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奶制品等食品安全问题监管不力,重视和协调配合不够,也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2009年1月,三鹿集团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罚金4900余万元,该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副总裁王玉良、杭志奇以及相关职工被判处从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月,三鹿集团被法院宣布破产。此外,河北省、石家庄市以及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的30余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分析点评】
三鹿奶粉事件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标志性事件,人们将其比喻为“鹿之死,奶之殇”,实在叫人痛心疾首。然而痛定思痛、深刻反思,“奶之殇”不仅是一部分人的道德诚信之“殇”、社会责任之“殇”,更是少数党员干部群众观念、宗旨意识之“殇”。
事实上,三鹿集团管理层对于毒奶粉给儿童健康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心知肚明的。从顾客举报到企业被勒令停产销售相距9个多月,市场监管部门一些领导干部置群众和社会的呼声于不顾,迟迟没有实际动作。三鹿奶粉事件表面上看是企业食品安全生产问题,但从深层次看,是少数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在行业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驱使下失职渎职,漠视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丧失群众观念,背离党的宗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三鹿奶粉事件引发了群众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和高度关注。联系到瘦肉精、塑化剂、地沟油、染色馒头、有毒姜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不少民众对食品没有“安全感”。虽经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坚决措施大力整治,取得一定成效,但形势仍不容乐观。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工程之一,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之一。保证食品安全,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是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把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提上加重要的议事日程,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职能,整合工作力量。止三鹿奶粉事件重演,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反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度的责任感深入基层抓预防、抓监管、抓检查、抓李抓惩处,营造老百姓放心的食品生产销售市场,用食全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严防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上的“溃坝”
——山西省襄汾县“9·8”溃坝事故责任追究案
【案情背景】
生活在山西省襄汾县的群众,永远不会忘记这一天。2008年9月8日,该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事故。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一个重要原因是事故背后的腐败和渎职问题。事故发生后,因受贿、滥用职权等罪被判刑的党员干部达28人,其中副厅级4人、县处级10人。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停用的980沟尾矿库筑坝放矿。2008年年初以来,该坝脚多次出现渗水现象,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采取措施阻止尾矿水外渗,但收效甚微,库内水边线直逼坝前。
当地村民发现渗漏后,认为存在溃坝危险,立即向乡党委、政府作了报告,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多次在检查中发现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然而,当时当地的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并没有真正落实监管责任。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许,尾矿库左岸的坝顶下方约10米处,坝坡出现向外拱动现象,伴随连续的几声巨响,数十秒内坝体绝大部分溃塌,库内约19万立方米尾砂浆体汹涌而下,吞没了下游的宿舍区、集贸市场和办公楼等设施,波及范围约35公顷,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9月8日上午8时许,襄汾县陶寺乡党委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了襄汾县政府。
上午9时许,时任襄汾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学俊接到报告到达现场。当时,现场已惨不忍睹,昔日美好的家园和众多老百姓都被淹没在泥浆之内。李学俊明知当时没有降暴雨,事故原因尚不清楚,但仍指示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临汾市委、市政府报告,称“因暴雨发生泥石流,致使新塔矿废弃尾矿库坝被冲垮,造成1死1伤”。
上午11时许,时任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到达事故现场。陶寺乡党委书记向他介绍,溃坝泥浆下面有好几十个人,李学俊已向市里报了“因暴雨发生泥石流,造成l死l伤,的情况。亢海银听了以后,微微点头,未予纠正。随后,县委宣传部长将一篇新闻稿报给亢海银,描述的事故情况也是“因暴雨发生泥石流”,亢海银看后同意以此对外发布新闻。
下午4时许,亢海银在明知现场已发现33具尸体的情况下,为不使国务院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决定按“死亡26人、受伤22人”上报,李学俊等人表示同意。
事故发生后,新华社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提起这场惨剧,人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当地群众还说:“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
他们为什么对人命关天的大事置之不理?随着调查的深入,隐藏在事故背后的严重腐败问题逐渐显现:当地一些领导干部或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使公权力沦为不法商人的保护伞。例如,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执法权力影响,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接替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该矿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护,收受张佩亮贿赂2000万元。
【分析点评】
“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这样评价襄汾县“9·8”溃坝事故,可以说最准确、最有说服力。显而易见,是少数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上的“溃坝”,导致了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的溃坝,也使人们对个别地方政府的信任发生了“渍坝”。“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老百姓这番话,不只是受到责任追究的人,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认真思考。
“9•8”溃坝事故后,人们问出了许多个“为什么”。那么,究竟是为什么呢?其一,因为干部腐败。当地多名干部收受肇事者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的贿赂,最多的达2000万元。有这些手握重权的贪官保护,安监部,门的整改令张佩亮自然就“不听”,老百姓找其论理他就能有恃无恐地“不理”。这也再一次说明,这类重大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其二,因为只讲赚钱。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一针见血地指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只讲生严、只讲效益、只讲赚钱”。实际上,不只是该企业“只讲赚钱”,当时当地政府和少数领导干部违背科学发展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也为这一恶果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其三,因为作风飘浮。事发前一些领导干部放弃监管、层层不负责任,事发后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的领导干部还在谎报、瞒报实情,弄虚作假。
“有困难,找干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主动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和诉求,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难题。可此事故反映出的情形却恰恰相反,村民发现危险当即上报却无下文,十万火急在有关邵门变成了一点不急;群众迫切的需要,淹没在了个别干部的敷衍塞责和麻木不仁之中。若长此以往,日积月累。这些基层党委和政府就会丧失公信力和凝聚力。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是否坚持正确的利益观,既是一个老课题,更是一个新挑战。一事当前,是首先想到群众,还是为自己打算,这是检验一个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标
尺。广大党员干部决不能像此次溃坝事故中的违纪违法者那样,想发财、想升官、想少得罪几个人、想低估事态的严重性,却唯独想不到群众的生命危在旦夕,想不到“定时炸弹”悬在老百姓头顶。怀着对群众的满腔热忱,在群众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时像救火队员一样义无反顾冲上去,这是党员干部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党员干部唯一正确的选择。
背离人民的人终将被人民抛弃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
【案情背景】
郑筱萸出生于普通家庭,自幼丧母,在组织的关心培养下,从一名药厂技术员成长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任局长。2006年12月,到龄离职一年半后的郑筱萸被中央纪委监察部立案调查,2007年3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07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郑筱萸死刑。此后,郑筱萸提出上诉被驳回。同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案情简介】
1998年3月,伴随机构改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成立,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对这个新的机构,人民寄予莫大期待。
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依据该法,药品必须合国家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标准的则必须淘汰。对国家药监局而言,这是一项涉及全国范围内药品审查、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密切的重大全局性工作,也是加强药品监管的重大契机,但由于郑筱萸等人的“一错再错”,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调查发现,郑筱萸严重违反规定,在未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未召开局党组会、局务会议研究的情况下,擅自签发文件,决定启动全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且仅指定一名副司长担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具体成员大多临时抽调,更换频繁。
由于部署不周,专项工作无法在既定时间内完成。郑筱萸擅自签发文件,将原规定“国家药监局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改为“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抽查核对”,降低了对药品的审核标准,致使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通过原始资料造假等方式获得了批准文号。
在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又一次擅自签批同意有关司局的请示,以相关企业是否已经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为标准,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文号,使得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一批依法应予撤销的药品得以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对此,郑筱萸在法庭上也承认,这是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
此外,调查发现,郑筱萸还违反立法程序,两次签批对已生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改动,导致该规章先后有4个内容不同的正式版本向社会公布,造成药品注
册管理秩序混乱。
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国家药品管理失序,增加了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消除郑筱萸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隐患,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9月起对已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清理,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
失职渎职往往与权钱交易相伴而生,郑筱萸利用药品审批权大肆收受贿赂的行为同样令人扼腕!从任职国家药监局局长伊始,郑筱萸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8家医药企业在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等方面谋取巨额非法利益,本人及其妻、其子收受这些企业支付的“感谢费”、“顾问费”、“干股分红”、汽车等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49万余元。在郑筱萸与非法药商罪恶利益链的背后,被忽视和抛弃的是13亿人民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
【分析点评】
郑筱萸是中央国家机关中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处以极刑的高级干部。他虽未亲手杀人,但由于他的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使假药泛滥,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严重危害社会和群众利益。
郑筱萸案件警示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敬畏权力。《汉书·贾谊传》有言,为官从政有不得其真、其责、其道、其方、其向等“五畏”。对照郑筱萸,他把违规的药品变成合法,是不得其真;多次拒绝监督,违法签批,造成药品注册管理秩序混乱,是不得其责;贪婪敛财,疯狂受贿,是生财不得其道;与非法药商结成罪恶利益链,是不得其方;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搞“一言堂”,是不得其向。他对权力毫无敬畏之心,而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必然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敬畏权力,说到底是对人民的敬畏,是对责任的敬畏。它体现的是一种忧患意识,时刻保持忧国忧民的情怀和如,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体现的是一种勤政意识;兢兢业业,勤勤恳恳,避享乐、拒慵懒,体现的是一种自律意识,胸中有底线,行为有操守,所谓“凡善怕者,心身有所正,言有所规,纠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
郑筱萸的悲剧在于,权力使他忘乎所以,以至于模糊、颠倒了主仆关系。由此可见,能否做到敬畏权力,核心在于把人民摆得正不正、公仆的位置站得对不对。我们要牢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行使权力要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只有用权为公的责任,没有以权谋私的特权。领导干部镇用权、为人民掌好权,既需要升华精神境界,更需要付诸行动。
隐藏在“政绩工程”背后的腐败
——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背景】
2006年,湖南郴州,这片被称为“北瞻衡岳之秀,南直五岭之冲,的美丽土地,突然因一场“集体腐败”引发全国舆论关注。2008年11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案作出判决,认定李大伦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大伦被查处前后,郴州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中6名厅级干部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郴州市100余名干部因涉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查处。
【案情简介】
李大伦,湖南省桃源县人,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根据法院判决,李大伦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受贿136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都是他帮助企业主承揽建筑工程后受贿得来的。
在向李大伦行贿的人中,邢某是数额最大、时间最长的一位。这位李大伦早年的下属,曾因喜欢舞文弄墨而与李大伦志趣相投。在李大伦到郴州担任市委书记的次月,邢某便嗅到商机,随之到郴州经商。此后数年,邢某如愿获得了郴州市国土局办公楼装修工程、鲁永公路路面硬化工程、王仙岭景区改造工程、郴电国际万国大厦装修工程、苏仙区瀑布景区开发工程等一系列工程项目。这些项目均由李大伦向有关部门打招呼获得,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严格的招标投标程序,有的甚至系李大伦直接指定邢某承揽。邢某从中赚取了巨额利润。
为了感谢李大伦的帮助,邢某以送现金、装修住房等方式送给李大伦及其家人巨额贿赂。随着两人的“利益联盟”越来越紧密,李大伦依仗职权为邢某谋取利益的行为也越来越明目张胆,甚至不惜肆意侵害群众利益。
2005年5月,郴州市永兴县委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该县包括党政机关、乡镇一级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必须按公务员指标比例购买“幸福花园”住房,且购房者需在半个月内将购房定金打人指定银行账户。这个强买强卖的红头文件在当地引发舆论强烈不满。直至李大伦案发后人们才得知,原来开发“幸福花园”项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是耶某,而李大伦的妻子陈某某(因共同受贿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
从工程项目建设中获取了实际的“好处”,李大伦更加燕衷于大建“政绩工程”。李大伦在郴州任职期间,先后主持开发了五岭广场、兴隆步行街、市政府移建工程等一系列重点工程,并且鼓励各县大搞此类工程,要求每个县搞一个试点。这些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从建设开始就引起当地干部群众的强烈不满,特别是郴州市嘉禾县的珠泉商贸城项目,因强迫拆迁酿成“嘉禾拆迁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大量的“政绩工程”对郴州遗祸甚巨。郴州市当时的党政领导班子部分成员在李大伦的“言传身教”下,纷纷插手各项工程谋取私利,多人因腐败锒铛入狱,其中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被判处死刑。因“政绩工程”引发的增加群众负担、强迫拆迁、强迫集资等各种恶性事件此起彼伏。李大伦在大搞“政绩工程”中喊出的“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等口号,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政绩工程”也给郴州造成了严重的财政负担,建设过程中甚至还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和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分析点评】
李大伦案是一起地级市党委“一把手”腐败的典型案件,在其影响下,郴州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多人贪污受贿,“集体腐败”。这些案件有着同一个背景,就是大搞“政绩工程”;有着同一个特征,就是一些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各项工程谋取私利。这是一起典型的隐藏在“政绩工程”背后的腐败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自古以来,为政一方的人都希望能取得“政绩”,获得好名声。但是,当“政绩”被添加上“工程”后,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一提起“政绩工程”,人们总是自然而然地把它与“形式主义”、“劳民伤财”、“捞取政治资本”等否定性评价联系在一起。尽管“政绩工程”由“政绩”派生而来,但“政绩工程”从“诞生”之日起,就与“政绩”在内涵和指向上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而“政绩工程”则是在“政绩”里掺进了个人的虚荣心和政治的功利性成分,甚至被一些人当成邀功升迁的“垫脚石”、“敲门砖”,也就是所谓的“形象工程”。当时李大伦在拆迁中喊出的“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等口号,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暴露了这种“政绩工程”不是为民谋利、而是为己谋私的本质。
李大伦等人的“政绩工程”,明里镀金求名,暗里拿钱得利,实际上是以发展之名行腐败之实。李大伦依仗职权通过大建工程而“扶持”、“帮助”不法商人邢某,从中捞取巨额好处,形成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利益联盟”。这样的“政绩工程”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暴露出的是极端利己主义,人民群众深恶病绝。
当前,各级领导干部要解决好“政绩为谁而树”的问题,坚持为民务实清廉,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要解决好“树什么样的政绩”的问题,要认真“做事”而不是“做秀”,要真正“造福一方”而不是“造势一时”,要了解基层百姓最需要什么、最期盼什么,不做图虚名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解决好“靠什么树政绩”的问题,大兴求真务买之风,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办实实在在的事。要切实做到“四要四不要”,即要做为民谋利的事,不要做为己谋私的事;要做人民满意的事,不要做背离民心的事;要做满足人民需求的事,不要做违背客观规律的事;要做实实在在的事,不要做脱离实际的事。
副市长梦断“生意经”
——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情背景】
作为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许迈永自基层一步步干起,从乡镇、区县一直做到市级领导。但是,这个曾以能干闻名的领导干部,却误人歧途,醉心于自己所谓的“经营能力”,大肆攫取非法利益,最终倒在了无限膨胀的贪欲之下。2011年7月19日,许迈永因受贿1.43亿余元,贪污5300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损失7100万余元,被执行死刑。
【案情简介】
1959年1月,许迈永出生在杭州萧山农村,其父亲是盲人。兄弟三人中只有许迈永视力正常。许迈永没有辜负家人的期望,1975年考入萧山湘湖师范大专班,毕业后分配到萧山一中学当物理老师。1984年,县城所在地拟招一位分管文教的副镇长,时年25岁的许迈永刚好符合条件,就此走上从政道路。此后的许迈永“官运”亨通,不仅长期担任地方要职,而且一直处于上升势头。
在担任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董事长期间,许尊登弄始在企业经营方面崭露头角,从白手起家、四处筹集资余,到把企业经营得有声有色,他受到当地政府的奖励和组织的提拔重用。但是,许迈永的心理却越来越不平衡。一方面,他觉得自己给国家赚取了那么多利润,工作那么辛苦,不仅要起早摸黑,还要承担很大的责任风险,得到的工资却那么少,自己经济上的欲望越来越不能满足。另一方面,许迈永看到和他打交道的老板一个个都很富有,他们每年的利润有几千万元、上亿元,甚至更多。看着老裹们的财富迅速增长,许迈永越来越眼红,认为他们的学力根本不比自己强,凭什么有那么多财富?于是,许迈水开始动起了在企业经营中为自己捞取好处的念头,幻想凭借自己的“经营才能”,让财富像滚雪球一样不断增大。
但是,许迈永的手段却不是什么真正的经营管理,而是想方设法掏空国有企业,贪污国有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在这方面,许迈永着实动了一番脑筋,想出了一些自认为高明的“招数”。把借款变为投资款,就是许迈永用得比较“得心应手”的一招。1998年年底,许迈永在经营金港公司时,向高某某的香港某有限公司及某制衣有限公司借款1400万余元。当许迈永看到金港公司经营利润较高后,就与高某某商定,把原先的借款说成是投资,这样,金港公司不仅要返还对方本金和利息,还要支付对方“投资”应得的高额利润,而这些所谓“利润”自然归许迈永个人所有。在许迈永的精心安排下,高某某名下的上述两公司与金港公司签订了虚假合作开发协议,将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变成投资关系。2002年5月,许迈永安排金港公司将1400万余元归还某制衣有限公司。同时,以投资收益款的名义,将金港公司开发利润1500万余元转至某制衣有限公司,然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0年12月至2002年2月,许迈永还采取让他人虚假出资、低价购买国有公司股份的手段,鲸吞国有资产。为实现贪污公款的目的,许迈永设立杭州瑞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公司),金港公司出资100万元占10%股份,剩余90%股份由他人代许迈永持有,实际上并未出资。2002年2月,许迈永指使他人仅向金港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200多万元,便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占为己有。经评估,当时瑞博公司资产增值3900多万元,扣除金港公司收回的10%股权转让溢价款,许迈永将剩余的3700多万元占为己有。
除了大肆侵吞公款外,许迈永还打起了其他老板的主意,大搞权钱交易,收钱数额之大,到了让人瞠目的地步。用许迈永自己的话说,他是从小穷怕了,小时候家里经济条件差,生活艰苦,所以时常担忧今后家里还会不会再次出现困境。但这些理由,只不过是许迈永肆无忌惮索取、收受钱财的借口。2002年8月,浙江科技学院老校区100多亩土地用于开发西湖科技产业园项目,但因资金问题一直没有启动。此后,许迈永向坤和房产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推荐这个项目。2007年11月,许迈永用召开区委书记办公会议“协调”的方式,最终使得坤和房产公司中标。李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8次送给许迈永钱款达830万美元。更有甚者,2005年许迈永帮助高某某的公司取得西湖区三墩镇29号地块后,以炒股为名,一次就向高某某索要2000万元。
许迈永的疯狂敛财行为,最终导致了他的毁灭。他的不归之路令人深思,发人警醒。
【分析点评】
许迈永案一个显著特点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综观此案,一个沉沦在捞钱、圈钱、洗钱生活中的丑陋形象出现在我们面前。
许迈永的人生呈现出两个走向鲜明的阶段,前后判若两人。他曾发挥其经营才能,把企业搞得有声有色,得到组织的肯定和重用。随着职务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大,他飘飘然了,完全把自己变成了商人,用赃款投资谋利,利用职权大肆贪污受贿,居然成立或参股了多家公司。这个时候,费尽心机聚敛财富的许迈永,不是想着如何认真履行副市长的职责,更不是想着如何为群众办事。由于世界观发生蜕变,许迈永把为人民服务换成了“为人民币服务”。这一字之差,就使其人生境遇有了天壤之别,因为服务对象变了,宗旨和性质变了,坠入犯罪深渊就难以避免了。
当前,仍有极少数领导干部认同甚至秉持许迈永的错误观点。有的认为在推动全社会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领导干部作出了较大贡献,就应该先富起来;有的看到暴富现象增多,眼红了、心活了,觉得当官吃亏,特别是看到有些老板依赖行政权力赚了钱,感到自己既有权力又有能力,“有权不用”就会“过期作废”;更有沾染封建腐朽思想者,把“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当作人生信条。这就使得个别领导干部对权、钱、色趋之若鹜,而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甚至大肆侵害社会和群众利益。如果这样,不仅这些领导干部会违背民心民愿,走向腐败,还会影响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影响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
政商两道,各行其道;当官不发财,发财不做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践行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这是党性的要求,这是党组织的需要,这是人民的期望。各级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的表率。
权力是柄“双刃剑”
——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受贿案
【案情背景】
交通领域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关系国计民生,国家一直给予巨额的资金投入,但这些资金的使用和监管领域也成为了腐败高发区。2012年10月9日,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站在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11月19日,董永安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董永安也因此成为1997年以来河南省历任交通厅长中的第4个落马者。
【案情简介】
董永安是陕西省西安市人,1982年从西安交通大学气体动力工程专业毕业,进入洛阳第一拖拉机制造厂工作。他从技术员做起,直至2002年被任命为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集团(以下简称“一拖”)董事长、党委书记。那个时候,董永安是群众眼中的好领导,懂技术,爱钻研。直到今天,许多“一拖人”依然认为是董永安把“一拖”带出了困境,实现了整体扭亏为盈,使“一拖”进人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2008年3月,董永安任河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在从政之初,董永安曾用三句话概括自己的从政原则:常修从政之德,常思富民之策,常怀律己之心。在董永安主政河南省交通厅期间,河南交通事业迎来了空前的高速发展阶段。截至2010年12月底,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5016公里,连续5年保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全国第一。董永安经手成百上千亿的高速公路建设资金,这让他在大展宏图的同时,也飘飘然起来。
2008年9月的一天,董永安在“一拖”的老同事邵某和生意伙伴倪某敲开了董永安的家门。一阵寒暄之后,二人终于说明来意。原来二人从小道消息得知,交通厅下属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在某省投资承建了一条高速公路:眼看好多人因承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发了财,二人也.红了眼,于是想拉董永安“入伙”,一起从高速公路项目上“揩揩油”,先将项目承包到手再转卖出去,无本万利,事成之后三人平分。想到自己经手的资金成百上千亿,不知多少个体老板从中发了财,董永安贪从心起,一拍即合,完全不顾及邵、倪二人毫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经验。此后,董永安安排下属公司有关领导对邵、倪二人提供帮助。在董永安的安排下,邵、倪二人通过挂靠某工程公司获得投标资质并通过“陪标”方式,中标该高速公路某路段,标的额3.l亿元。邵、倪二人一倒手将项目卖掉,从中收取标的额3%的好处费。就这样,这笔钱成了董、邵、倪三人的“私人财产”。
业务能力超群的正厅级领导干部,最终没能经得起利益的考验。从政时的豪言壮语仍振聋发聩,但董永安已不再是群众眼中的好干部,他已经蜕变成了人民的蛀虫、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啃噬人民利益的腐败分子。交通厅厅长手中建设项目多、权力大、风险高,如果认识不到权力是柄“双刃剑”,做不到廉洁自律,那么陷入腐败的泥潭、走向人民的对立面也就为期不远了。
【分析点评】
我国交通事业的历史性跨越,给现代化的经济插上腾飞的翅膀,也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实惠。“要想富,先修路”这句老百姓的口头禅,既饱含着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党的富民政策的生动写照。然而,有的领导干部却变质变味,把修路当成了为个人圈钱的“肥差”,董永安便是其中一例。这起交通建设领域的典型腐败案件,很有警示意义。
人们形容董永安与在他之前倒下的3位厅长是“前腐后继”。出现这种令人痛心的悲剧,金钱的诱惑、监督的缺失、制度的漏洞等原因颇多,但要害还是他们忘记了共产党人强国富民的理想与责任。董永安曾经是“一拖人”眼中的“好领导”,说到底,那时他对群众还有朴素的感情,带领大家实现了企业的整体扭亏为盈,为职工带来了经济利益;而当交通厅厅长仅几个月,他就开始权力寻租,与人合谋捞钱。虽然订立了“常思富民之策”的从政原则,富民的思想已荡然无存,眼中的群众被不法商人所取代。不断刷新的高速公路里程不过是他捞取政绩的资本。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群众在心中分量的重与轻,决定着我们事业的兴与衰、人生的欢与悲。分量重,则有了道德之根基、行为之规范,干事创业就会如鱼得水、顺风顺水;分量轻,脱离群众甚至轻视群众,也可能做做样子写个“座右铭”,空喊几句为民务实、依法行政的口号,但行为却像脱缰的野马肆无忌惮。作为交通厅厅长的董永妥,一旦入了不法商人的“伙”,就必然与群众渐行渐远。他把心思全部用在了逃避监督、与民争利上,根本不会想着为群众建“扶贫路”、“致富路”、“幸福路”。
位高应自知,权重要自洁。权力是柄“双刃剑”,用权为公,可为民造福;以权谋私,则危害社会。如何用权,领导干部不可不慎。领导干部只有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对群众的爱戴之情、敬畏之心,把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当作毕生的追求,才能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才能让权力造福于民!
被错误“规划”的人生
——重庆市规划系统腐败窝案
【案情背景】
2008年11月,重庆市规划局原总规划师、副局长梁琏琦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毫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2月,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党组书记蒋勇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5月,重庆市规划局原党组成员、市规划展览馆原馆长查红因犯受贿罪,被一审争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案情简介】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有着巨大的利润,在持续高涨自房地产开发热潮及巨额利润的引诱下,一些手握大权的令导干部就成了某些开发商重点“公关”的对象,规划系统则是其中的“重灾区”。
2005年,重庆瑜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然公司)找到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求合作开发重庆市江北区花果小区地块。双方约定由瑜然公司出资100万元,负责取得该地块并将用地性质由绿化用地调整为综合用地,容积率调整为6以上,项目建成后瑜然公司可分配49%的利润。该公司所以给出如此优厚的条件,是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瑜然公司的法人代表唐某是蒋勇的情妇,而瑜然公司真正的幕后老板就是蒋勇。开发过程中,蒋勇协调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建委等部门,由重庆市某开发公司以720万元的价格出让该地块,并与瑜然公司、某公司三方联建经济适用房“瑜然星座”项目。此后,蒋勇又利用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协调相关单位,使该项目取得建设经济适用房工程土地使用权,将用地性质调整为居住用地,容积率调整为6,并办理了开工建设规划手续。至2008年12月,仅该项目一期工程净利润便达到1486万元,其中,唐某分得653万余元。除瑜然公司外,蒋勇还伙同唐某成立了重庆嘉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经查,2004年4月至2007年3月,蒋、唐二人通过上述方式共同收受数家房地产商所送贿赂达1615万元,蒋勇还单独收受贿赂181万余元。
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2002年至2008年,梁晓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规划选址、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为多家房地产商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589万余元。2002年至2008年,查红利用职权,在数家房地产商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手续时给予“关照”,收受对方现金及“优惠购房”,折合受贿109万余元。
蒋勇等人的落马,既让人警醒,也令人叹息。蒋勇,曾留学英国威尔士大学,长期从事规划建设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专家;梁晓琦,原来在重庆某大学任教,后转而从政,并迅速成长为重庆市规划系统的专家型领导干部;查红,这位获得硕士学位的副厅级女官员,也曾在重庆某高校任教。这些中青年干部,有着较高的学历和较强的能力,正处在干事创业的黄金期,然而,他们却没能抵挡住某些开发商糖衣炮弹的进攻,在对城市发展进行规划的同时,错误地规划了自己的人生,最终落得锒铛人狱的可悲下场。
【分析点评】
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应用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可以保证城市居住和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城市发展水平的提高及适合人类居住城市的建设。然而,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掌握的权力如“调整容积率”、“调整用地性质”等,只需一个小小的动作,就能为房地产商带来百万、千万乃至上亿元的惊人暴利。因此,房地产商格外“青睐”规划干部也就不足为奇了。
近年来,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方面的行业性腐败案件屡见不鲜,有些涉案金额巨大,性质十分恶劣。这些案件的发生,在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同时,也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划不科学、管理不严格,随意变更规划,不仅妨害城市的正常发展,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更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和公共利益。今天,住房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房地产商们为追逐高额利润向城市规划干部行贿的成本,必然由广大购厉人埋单。因此,坚决遏制并严厉打击涉及房地产的腐败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
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监督,就必然导致腐败。重庆市规划系统窝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有效防治规划系统腐败问题的发生,关键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约体系,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真正把城市规划的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要增强制度的透明度,在全行业实行阳光审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执法犯法的法院院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生贵贪污、受贿案
【案情背景】
作为法院院长的郭生贵,每一次出现在法庭上都会坐在审判台中间的位置上。然而,2008年10月,当郭生贵再一次来到法庭上,却脱下了法袍,戴上了沉重的手铐,站在了他曾经座位的对面,也站在了养育他培养他的党和人民的对面。最终,郭生贵因在职期间利用职权贪污54.08万元、受贿743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简介】
1948年,郭生贵出生在北京市密云县一个小山村,少年时期尝尽了生活的艰难困苦。后来,郭生贵进入东城区人民法院,从此开始了长达30余年的法官生涯,从审判员一步一步成长为法院的领导干部。1998年10月,郭生贵调任西城区人民法院。在西城区法院的这8年却成为郭生贵大肆敛财的8年。
郭生贵在任西城区法院院长期间,多次通过指定律师接案收取“介绍费”的方式收受贿赂,并利用职权和影响帮助这些代理人胜诉。1999年2月至2006年12月,郭生贵通过为4名案件代理人介绍案源、承揽案件收取的“介绍费”就多达367万元。具有多年司法机关工作经验、曾著有法学著作的郭生贵很会规避风险,他在一段时期基本上只和一个律师或代理人合作,并不广泛撒网。这其中,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张某某就是郭生贵的“老搭档”。作为院长的郭生贵掌握着审判大权,张某某则具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两人一拍即合。后经郭生贵介绍,没有律师资格的张某某先后代理了多起在西城区法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事后,张某某按照事前与郭生贵约定的比例,先后10余次以现金、支票、存折等形式,从赚取的代理费中给予郭生贵“中介费”200万元。在两人合作一段时间后,2002年3月,郭生贵指使其弟与张某某签订了200万元的虚假借条,试图掩盖真相,而这显然是徒劳的。
这之后,郭生贵并没有收敛,反而胃口越来越大,大幅度提高收钱的比例。2002年4月至2005年11月,郭生贵先后介绍律师邬某代理了21起案件。至2005年年底,邬某已送给郭生贵35万元,尚需支付73万元。这时,老谋深算的郭生贵灵机一动,又冒出了一个掩盖犯罪事实的办法——他没有拿走剩下的钱,而是把钱交由邬某代为保管。但是,郭生贵毕竟还是露出了狐狸尾巴,因为觉得邬某太精明、不实在,郭、邬二人写下了“尚有73在邬某处”的字据为凭,从而暴露了其收受贿赂的本质。2005年9月,郭生贵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律师马某某。这次,郭生贵的分成比例大大提高,先后在马某某处收取了54万元。
除了收受代理人的贿赂,郭生贵还在西城区法院审判大楼建设工程中捞取了大量好处。大楼主体工程一竣工,郭生贵便迫不及待地安排其弟为大楼的信息工程和装修寻找目标。随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盛某某咬钩而上。在一番讨价还价后,盛某某决定接受郭生贵兄弟开出的15%回扣的条件。由于盛某某“懂事”,在做完第一期工程后,他又如愿以偿地得到了第二期工程。期间,郭生贵兄弟从盛某某手中拿到300万元。
贪腐成性的郭生贵,连法院门口的石狮子也不放过。西城区法院办公楼落成之际,郭生贵决定在门前门后放置两对石狮子。通过采用低定、高付、侵吞差价的手段,郭生贵从中侵吞公款30万余元。
【分析点评】
郭生贵从审判席走到被告席,这是一个具有极大讽刺意味的画面。
剖析郭生贵走向背叛人民的犯罪过程,我们看到:他把天平当秤砣,本应肩负公平正义的天平为民用权,却干预案件审判,通过拿回扣、提成“介绍费”、提高“中介费”比例等方式疯狂敛财,人民法院这个庄严神圣的殿堂,成了他讨价还价的市场;他把公权当私权,本应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秉公办案,却执法犯法,实质是通过权钱交易,把公权卖给了代理律师;他把职权当特权,本应谨慎用权、忠于职守,却以权壮胆,唯我独尊,为所欲为,法纪制度在他眼里形同虚设。
郭生贵的犯罪事实警示我们,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其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社会危害更大。因为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如果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法律就会被玷污,是非就会被颠倒,而正义的天平一旦发生倾斜,老百姓就无处说理,群众利益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郭生贵这样的人多了,公民就会对法律失去信任,对政府失去信心,甚至会人人自危,毫无安全感可言,这种情形绝对不能允许。
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机关是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维系着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正义。当前正值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现期,司法机关任务很重,人民群众也寄予厚望。树立群众观念,走好群众路线,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这是司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各项工作的必由之路。司法机关各级干部要从郭生贵案中汲取教训,保持头脑清醒,坚持警钟长鸣,把建设公正廉洁司法作为事关政法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环节来抓,坚决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为人民执好法、守好责。
“刑侦剑客”的双面人生
——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情背景】
2006年9月26日下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等13项罪名判处江西省抚州联达经济贸易公司法人代表熊新兴死刑。庭外数百名群众欢呼雀跃,掌声四起,许多人拿出手机将这一判决传递给自己熟知的人。这个臭名远播、危害一方的黑帮老大终于获得了应有的惩罚,其背后的“保护伞”也随之揭开了谜底。令人唏嘘的是,“伞”中竞包括素有江西“刑侦剑客”之称的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晓刚。2007年4月9日,站在被告席上的许晓刚因受贿罪等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1951年出生的许晓刚当过兵、进过工厂,1980年正式成为一名警察。他从基层派出所侦查员干起,工作一路得心应手,职务连连升迁。1994年10月被提升为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主管刑侦工作,时年43岁,是江西公安刑侦界“领军人物”。他主管的刑侦工作在全国名列前茅,省内许多大案要案都是在他的组织领导下侦破的,因此,他在江西警界被称为“刑侦剑客”。那时,基层刑警都以能与许晓刚合影为荣,各县市公安机关留有他视察的影像。谁曾料,这个前途无量的公安精英,竟会成为“黑帮”的后台。
2000年左右,许晓刚在查办案件时与熊新兴相识。熊新兴抓住机遇,处心积虑地同许晓刚搞好关系。仅2001年,熊新兴便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分多次送给许晓刚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被攻破心理防线的许晓刚胃口不断调高,逐渐沉迷于声色犬马的生活,贪图享乐,与多名情妇鬼混。畸形的消费和情妇们的耳鬓厮磨像一只无形的手,将许晓刚推进熊新兴设计好的圈套。2002年至2003年间,许晓刚为满足其情妇的各种要求,先后分多次向熊新兴索取80万元,甚至连用以取悦情妇的玉手镯也肆无忌惮地向熊新兴伸手索要。堕落就像毒品侵蚀着这位警界之星,许晓刚身上的人民警察气节就像覆水,再难收回。
熊新兴的苦心经营,终于获得许晓刚的“回报”。2002年至2004年期间,当地群众多次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熊新兴涉嫌犯罪问题。许晓刚作为分管刑侦、经侦的副厅长,刚接到举报信便将内容透露给熊新兴,使其做好准备应对调查。不但如此,许晓刚还充当熊新兴的“掮客”,先后到抚州市介绍熊新兴与抚州市公安局几任局长、抚州市基层公安局领导认识,致使相关举报未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查处,群众的声音淹没于许晓刚与熊新兴的觥筹交错之间。在许晓刚的庇护下,熊新兴更加肆无忌惮。他以公司为依托,吸收了一些骨干成员横行抚州,通过开设赌场、诈骗银行资金、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疯狂敛财,并购买枪支弹药扩充实力,其累累罪行使当地百姓深受其害。对熊新兴的作恶多端和当地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一些领导干部的无所作为,当地百姓深恶痛绝。2004年9月,上级有关部门通过江西省公安厅要对熊新兴采取强制措施,许晓刚得知情况后罔顾警察职责,将该消息告诉熊新兴,熊新兴如惶惶之犬连夜逃匿,致使抓捕未能成功。直至2005年2月,熊新兴才被刑事拘留。
许晓刚案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许晓刚在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期间有过突出贡献,屡获嘉奖,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过去的辉煌只能属于过去,抛却职责腐化堕落的污垢只能以失去余生的自由为代价来洗涤。律师的辩护意见因无法律规定,法院未予采纳。
【分析点评】
本应是人民群众的“守护神”,却沦落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刑侦剑客”许晓刚的所作所为,让人警醒。
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每一桩、每一件,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不作为不行,乱作为更不行。我们应该看到,绝大部分公安干警都能执警为民、保一方平安,保持着“人民公安爱人民”的政治本色。但是极少数公安干警却放松警惕、违纪违法,对群众的伤害尤甚尤烈,有的甚至与黑恶势力搞到一起,充当他们的“保护伞”,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和警民关系,削弱党的执政基础。许晓刚的犯罪事实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在他的纵容和庇护下,正义不能伸张,举报不能查处,黑帮老大熊新兴横行作恶一方,群众敢怒而不敢言。
许晓刚和很多身陷囹圄的领导干部一样,也曾经有过骄人的政绩和耀眼的光环,之所以从人民的功臣变成人民的罪人,关键还是群众观念薄弱,对群众利益由麻木到漠视,最终由“执法疲劳”发展到执法犯法。当前,随着国家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转型步伐加快,各种利益关系正在不断调整。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当家作主的地位更加巩固,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另一方面,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在有的地方可能更加突出,处于工作一线的人民警察特别是警察队伍中的领导干部,必须常怀“一枝一叶总关情”的赤诚之心,想一想“权力来自谁”、“权力为了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有效防止像许晓刚那样背离执政为民宗旨的行为发生。
受贿频率最高的县级“一把手”
——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受贿案
【案情背景】
“他不是县委书记中受贿金额最大的,却是次数最多的。”“7年受贿1575次,平均三天两次,创下了受贿频率的最高纪录”……随着法官的一声宣判,这样的“桂冠”落在了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头上。2010年5月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荫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李荫奎表示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lO年10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河南省纪委查办新乡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封丘县原县委书记)赵某某案件过程中,发现李荫奎严重违纪违法线索,在掌握大量证据后,决定对李荫奎立案调查。
2002年8月,43岁的李荫奎被任命为封丘县委副书记、县长,从长期担任部门副职到地方行政首长的角色转变,使他初尝了权力的滋味。就在这年中秋节,一个熟人走进李荫奎办公室,将一个信封随手扔到了沙发上,说:“快过节了,李县长,一点小意思,请您笑纳。”李荫奎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着几千元钱。自此直到2007年1月李荫奎担任封丘县委书记后,来他办公室和家里送礼的人络绎不绝,简直门庭若市。不论逢年过节、婚丧嫁娶,还是晋升提职、安排工作,只要有机会,形形色色的人都来给他送礼。时间一长,他也习以为常,来者不拒了。
随着调查工作的深人,李荫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一呈现在办案人员面前。其受贿频率之高、受贿范围之广、受贿总额之大均令人咋舌。经调查认定,2002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李荫奎在担任封丘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75次收受142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每次少则2000元,多则数万元不等,谋利事项涉及干部人事、编制调整以及项目工程等各个领域,行贿人员中除少数企业老板外,更多的则是县直机关、乡镇主要领导。李荫奎作为封丘县主要领导,不仅没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起到应有的带头和表率作用,反而大肆收受下属党政干部及企业人员贿赂,直接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李荫奎真称得上绞尽脑汁。在任7年,他一方面不间断地向“廉政账户”上缴资金63万余元,努力打造“廉政典型”形象;另一方面又和妻子刘某某商量,将上千万元受贿所得存在多个亲戚朋友名下,精心绘制了一幅“藏宝图”,以备不时之需。
【分析点评】
中央电视台曾播放一则廉政公益广告短片:一只家鼠钻进油瓶偷喝香油,越喝越上瘾,越喝肚子越大,最后“进去了,就出不来了”,可谓妙趣横生、发人深思。本案的主角李荫奎,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那只贪吃贪喝的家鼠。
李荫奎一案是县级党政“一把手”腐败的典型案件。极具代表性。他什么钱都敢收,谁的钱都敢要,来者不拒、一概笑纳,与有些落入法网的“一把手”相比,除了作案时间长、工于伪装隐蔽之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受贿频率高。李荫奎的腐败行为,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
“郡县治,天下安。”今天我们所说的“治”,就是要服务人民群众,通过共产党人坚持不懈的奋斗、全心全意的服务,使千家万户安居乐业,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县委书记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既担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城乡基层的职责,又工作在基层第一线,经常直接面对群众,是带领当地群众奔向小康生活、建设美丽家园的“指挥员”,在维护人民利益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形势下,作为一名县委书记,仍要以焦裕禄为榜样。我们的时代虽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焦裕禄的形象与精神应该是不朽的、永恒的。每一个县委书记都应当把焦裕禄当作事业的榜样、人生的偶像,做为国尽瘁、为民谋利的楷模,激励自己,鞭策自己。要有“为官一任、振兴一方、造福几代’’的雄心壮志,要留清名、留好名、留美名,而不要像李荫奎那样留恶名、留骂名。
走私集团的“编外员工”
——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原处长黄焕光受贿、放纵走私案
【案情背景】
黄焕光,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原处长。作为负有特定监管职责的“国门卫士”,他在走私分子的糖衣炮弹攻势下全线失守,不仅没有履行打击走私的神圣使命,反而为走私分子通风报信、“保驾护航”,沦为走私集团的“编外员工”。2010年11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放纵走私罪依法判处黄焕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31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的气氛异常紧张。上午9时许,公安部、海关总署一声令下,数百名荷枪实弹的海关缉私警察和武警统一行动,一举抓获了以谭显明、谭伟军兄弟为首的走私犯罪团伙,破获了震惊全国的“1209”特大“红油”走私案。由此,黄焕光等多名海关工作人员甘当走私集团“编外员工”、为走私集团“保驾护航”的重重黑幕也徐徐揭开。
“红油”,是我国香港地区专用的免税柴油,因为添加了红色染色剂以区分于民用柴油,俗称“红油”。早在1999年,国务院就明令禁止“红油”以贸易形式进入内地,但因其价格比内地柴油低廉许多,获利空间巨大,“红油”走私活动屡禁不绝。
2008年上半年,谭显明、谭伟军两兄弟准备从海上走私香港“红油”到惠州等地牟取暴利。为了“生意”顺利,谭氏兄弟密谋在深圳海关寻找“保护伞”。时任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处长,被称为“海龙王”的黄焕光,成为他们最重要的拉拢目标。2008年5月的一天,谭显明约黄焕光在深圳金塘街一家茶馆见面,将谭伟军想做“红油”走私生意的想法和盘托出,请黄焕光多多关照,并承诺定期给黄焕光好处费。黄焕光一口答应,这让谭显明喜出望外。分手时,谭显明将装有4条中华牌香烟、1瓶路易十三洋酒和10万元现金的两个袋子放到了黄焕光车里,黄焕光欣然笑纳。此后,黄焕光几乎每月都能收到谭显明送来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工资”、香烟和洋酒,俨然成为谭氏兄弟走私集团的“编外员工”。至2010年1月谭氏兄弟被捕,仅1年半时间,黄焕光收到的“工资”就高达300万元。 ’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黄焕光对此心知肚明。谭氏兄弟买通了“海龙王”后,专门购买、租用了22条粤港澳流动渔船,大肆走私“红油”。这些船从惠州澳头港海域出发,前往香港白石角海域或筲箕湾海域,向香港公司所属的油趸购买“红油”,再偷运至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霞涌海域的非设关地,卸驳给谭伟军走私集团所属的无牌铁壳船倒卖牟利。期间,运油船在黄焕光主管海域行驶的时间很长,行驶时的声音也非常大。按照谭伟军的说法:“海上缉私处的雷达设备这么先进、情报又那么多,要发现我们真是太容易了。”但是,有了黄焕光的“高抬贵手”,谭氏兄弟的运油船在惠港海域却如同“隐形”,畅通无阻。
20lO年1月31日,公安部及海关总署联合抓捕了谭显明、谭伟军等人后,黄焕光如坐针毡,惶惶不可终日——就在谭氏兄弟被抓捕的前一天,他还从谭显明手里拿到了最后一笔“工资”。然而,此时悔之已晚。黄焕光最终没有洮讨法律的制裁。
【分析点评】
“国门卫士”堕落为走私集团的“编外员工”,海上缉私处处长竞是特大“红油”走私案帮凶。黄焕光与走私分子一拍即合,听到有好处费便一口答应“给予关照”,完全把手中权力当作了敛财的工具,把海上缉私变成了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他彻底忘记了:给走私分子开“绿灯”,就是向人民利益亮“红灯”。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昔日“海龙王”,今天阶下囚,这种天壤之别的结局不是偶然的。走私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对国家政治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危害极大。海关代表着国家主权和尊严,是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关口。黄焕光对这些基本的道理不会不懂,但却经不住诱惑而利令智昏、铤而走险,这是他长期放松主观世界改造、淡薄群众观念的必然结果。前些年湛江、厦门特大走私案,多名关长、副关长被判刑,发案原因固然很多,但归根结底还是这些人淡忘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离了党的群众路线。
黄焕光这起海关系统的典型腐败案件,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所有的腐败都是对人民的背叛。由于黄焕光“高抬贵手”,谭氏兄弟大肆走私“红油”,偷逃巨额税款,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也是领导干部自警自励的“廉洁线”、执政为民的“事业线”、立身做人的“人生线”。面对黄焕光这样触目惊心的受贿、放纵走私案,我们应以此为戒,警钟长鸣,堵塞思想上的漏洞,强化群众观念、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只有这样,私心杂念才没有空间,才能做到拒腐蚀、永不沾。
“玩火自焚”的安监局局长
——安徽省蚌埠市安监局原局长武书田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背景】
“渎职又敛财的安监局局长这回真栽了!”2011年,安徽省蚌埠市开始流传该市安监局原局长武书田被抓的消息,老百姓拍手称快。2012年8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武书田有期徒刑十八年。同年10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武书田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42万余元、美元2500余元予以追缴。
1956年6月出生的武书田,自2002年2月起担任蚌埠市经贸委副主任兼安监局局长(副县级),2005年安监局升格后他也顺理成章晋升为正县级,2009年11月机构改革后继续担任市安监局局长(正县级)。在他工作的前20年里,可以说是积极进取、勤奋敬业的,也曾取得不少成绩。但被提拔为安监部门的“一把手”后,他不仅没有意识到权力越大则责任越大、风险越大,反而感到自己年近五十,时间不多了,“觉得船到码头车到站了,现在有权不用,以后再也没法用了,趁有权时多攒点钱,退休后就能有个生活保障”。
武书田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担任市安监局局长期间,他几乎是抓住一切机会“捞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由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且经考核合格获得由安监部门发放的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因为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都是高危职业,人员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许多领域,如果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不当,将直接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额损失,甚至直接威胁群众生命安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等管理工作,向来都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内容,有一整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但在武书田这里,再严格的规章制度,也比不上谋取私利重要,这块工作成了他的“摇钱树”。在明知某公司及某职工培训基地不具备培训资质的情况下,武书田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同意该局培训科原科长陈某(另案处理)为这两家培训机构所培训的人员发放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默许陈某对未参加培训的人员直接收取费用后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陈某为这两家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所培训的人员以及对未参加培训的人员共计l万余人办理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给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严重隐患。而在此过程中违规收取的费用,则全部纳人了由武书田等少数人随意支取、使用的“小金库”。
2007年10月24日凌晨,蚌埠市某公司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属于较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提出了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对法人代表赵某处以上一年度收入40%罚款的处理意见。胆大妄为的武书田,却将这次事故的处理看成是自己“捞钱”的大好机会。在收受了赵某所送的“好处费”后,武书田擅自同意将该公司的罚款由20万元减为7万元,对赵某的罚款也减到2000元。
2008年,蚌埠市安监局装修办公场所,这也成了武书田敛财的良机。武书田想到了魏某——一个不具备装修资质的“老熟人”,指定由魏某承揽装修工程。起初,武书田与魏某商定了工程预算为2l万元,待完_[后由魏某返还一笔钱给武书田。装修完成后结算资金时,魏某拿出了23万余元的费用报价单,武书田大笔一挥,立马签批同意支付。不久,魏某就“如约”到武书田的办公室送上了“回扣”。
与此同时,武书田还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办培训班收费、逢年过节收受“进贡”等方式,敛取了大笔不义之财。2011年,55岁的武书田在眼看就要完成自己攒钱退休的“宏愿”时,终究栽倒在了群众的唾弃声中,这对他无疑是个巨大的讽刺,同时也再一次应验了那句话:玩火者必自焚。
【分析点评】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安监部门在这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监管作用,安监系统的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也都尽心尽力,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却有极少数安监部门的领导干部,置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于不顾,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滥用手中权力,胡作非为、中饱私囊。武书田就是这样一个“玩火自焚”的典型。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安监部门担负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拥有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故查处、安全检查、安全资质评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培训考核等重要职权。
安监系统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警钟长呜,常思贪欲之害,自觉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只有正确认识手中权力,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时刻将群众安危放在心上,将群众观念融入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扎实细致做好每项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才能不断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决不能像武书田那样,随着职务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大,忽视了党性修养,动摇了理想信念。放松了自身要求,一步步滑向腐败的深渊。
令他悔恨终身的“第一次”
——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龙华分局原局长陈小涛受贿、行贿案
【案情背景】
人生有许多个“第一次”,可能大多数都是美好的,想起它时阳光明媚、心情愉悦,让人无限留念;但有些可能是悲催的,提起它即阴云密布、神色黯然,甚至令人悔恨终身。对陈小涛来说,也许大多数“第一次”都已忘记,唯独第一次收受他人钱财的情景,始终历历在目。2010年3月,因受贿上千万、行贿上百万,陈小涛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后,陈小涛似乎彻底悔悟,说:“自己掉进犯罪的无底深渊,关键是第一次收下的20万元。悔不该收下那笔飞来的意外横财!”那是在1993年,刚满30岁的陈小涛凭着天资聪颖、大专学历、办事干练等优势,博得了单位领导的器重,如愿以偿当上了海口市税务局振东分局税务二所所长。这小小的税务所长看似级别不高,实则权力很大。在他的辖区内,哪家企业敢得罪他,哪个老总不是笑脸相迎?意气风发的他,渐渐产生了“官老爷”的思想,认为自己的“乌纱帽”是奋斗得来的,是对自己辛苦努力的“犒赏”,全然忘记了刚从学校毕业走上工作岗位时立志要当好官、当清官,要为群众谋福利的那份激情和誓言。
当上“官老爷”的陈小涛,为了能“混得开”,很讲“朋友义气”,将辖区内的企业“慷慨”介绍给澄迈县税务局某税务所进行异地征税。如此一来,该税务所财源不断、增收不少,于是送给陈小涛20万元“感谢费”。陈小涛虽然内心忐忑不安,但还是经不住诱惑,收下了这20万元。这可不是小数目,陈小涛当时每月才800多块钱工资,20万元相当于近20年的工资啊!但他也知道这是不义之财,内心的害怕多于喜悦,整天担心东窗事发。他说:“当时我告诫自己:将辖区的税源给了别人,自己从中获利,这是违法犯罪。只有这一次,今后再也不能有第二次了!”
也许是受到良心的谴责,此后5年,陈小涛痛改前非、克己收敛,不断用工作上的兢兢业业来减轻精神上的重压。由于工作出色,1998年他被提拔为海口市地税局四分局局长。而此时,他的思想也悄悄发生了变化,早已萌发但被长期压制的贪欲,终于在侥幸心理的催化下再次破土而出。陈小涛错误地认为,这么长时间没出事,其实是自己吓自己,根本没必要担心,因为这种事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他渐渐又飘飘然了,什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全都抛到了脑后。就在上任四分局局长后不久,海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为在纳税方面得到陈小涛的关照,公司财务经理韩某来到陈小涛的办公室,将3万元现金送给了他。接下
来,陈小涛又多次收下这家公司和其他人送来的钱款,仅1999年他就“突击”收下了43万元。
从1993年到2008年案发,陈小涛共非法收受50家公司或个人的贿赂。其中,最疯狂的是2005年到2008年,随着“人际关系’’的不断扩充、自我感觉的持续良好、收受钱财的习以为常,陈小涛内心的贪欲像火山般地喷发,4年间收受大量贿赂,平均每月“进账”18万元。5年的“潜心修炼”,敌不过一时的贪欲萌发,从忐忑不安到无所顾忌,只是一念之差,陈小涛最终堕落成了受贿千万元的腐败分子。
与此同时,为努力寻求“靠山”,陈小涛把“生命在于运动,当官在于活动’’奉为座右铭,不断将自己的不义之财献给他的上级领导——海南省地税局原副局长兼海口市地税局原局长陈某(另案处理),企图通过这种方式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押上一道“保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后畏罪潜逃的陈小涛,还是在2008年的除夕前被缉拿归案,终究没能过了这个“年关”。
【分析点评】
近年来,税务系统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加强对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机制的研究,从源头上预防涉税腐败行为的发生,保证各级税务部门务实清廉地履行职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机制还不完善,税务部门承担税收征、管、查等工作,存在不答忽视的廉政风险,陈小涛受贿、行贿案,给我们提供了深刻警示。
身为地方税务局长,陈小涛本应以身作则,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税收服务,带领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认真履职.服务于企业和群众,奉献于国家和社会;作为有抱负的年轻领导,陈小涛本应坚持他的理想和志向,时刻牢记当好官、当清官、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誓言,而不该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迷失了方向。从大学毕业生到税务局长,再到阶下囚,陈小涛走出了他人生的“三部曲”。这其中包含了青春激情、志向抱负和贪欲堕落的脚步,也夹杂着内心矛盾:思想反复、悔恨终身的情感。面对“第一次”,陈小涛也经历了复杂的思想斗争,可惜还是贪欲占了上风;煎熬5年后,他不仅没有彻底悔悟、真心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越等越深。和多数贪官一样,陈小涛受贿敛财后,总想靠侥幸心理蒙混过关,得到的却是担惊受怕;他想花钱买关系、找“靠山”,企图为自己的腐败行为押上一道“保险”,最终都是幻想。陈小涛的腐败堕落,是其丢弃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结果,是背离了党和人民群众的结果,是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严重扭曲的结果。
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如果真正将权力用在人民群众身上,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人民群众自然会把他铭刻在心。相反,如果将权力当作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大肆敛财,甚至劳民伤财,人民群众只会永远唾弃他。陈小涛案再次告诫我们,党纪国法是高压线,一次也碰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必须认清权力姓“公”不姓“私”,只有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防线,时刻慎始慎初,永远避免令人悔恨终身的“第一次”的发生,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和爱戴。
“土地奶奶”是如何“炼”成的
——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区分局原局长罗亚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背景】
作为辽宁省抚顺市一名科级女干部,罗亚平因贪污、敛财达6000余万元,被称为“土地奶奶”、“野蛮女贪”,其贪腐程度令人震惊。201 1年11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罗亚平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沈阳被依法执行死刑。
l【案情简介】
罗亚平,1960年12月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郊区的一个小镇,从1980年在抚顺市郊区某供销社做营业员开始,逐步成长为顺城区土地经营中心主任、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一路走得顺风顺水。工作中,罗亚平以强悍作风闻名。顺城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只有数量不多的低矮建筑,剩余的就是村落和农田,如果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这里的拆迁工作并不难。但对于脱离群众的某些官员来说,这些困难可是大得很。面对强硬拆迁户时,身为局长的罗亚平比拆迁户更强硬,她手下的工作人员说,“她真的会拿着工具去拆房子”,甚至破口大骂,什么脏话都骂得出来。众多拆迁户一看到这个女领导如此厉害,顿时傻了眼,只好忍气吞声。罗亚平强悍的工作方式得到了个别领导的认可,大凡遇到特别棘手的事,总会让罗亚平出面解决,她也因此成了“红人”。
随着地位的上升和权力的增大,罗亚平内心追逐金钱的欲望越来越膨胀,用她自己的话说:“我这一辈子就是喜欢钱,喜欢房,喜欢车。”加之其任职的土地经营中心是一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开发商和拆迁户的每一笔资金交易都需要经过这里,资金密集,外部又缺乏监管,“土地奶奶”罗亚平就开始利用职权既捞取开发商的银子,又榨取拆迁户的补偿款。
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间,罗亚平利用其担任顺城区土地经营中心主任、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等职务便利,采取虚假补偿、截留征地款不入账等赤裸裸的手段疯狂敛财。罗亚平甚至要来拆迁户的身份证,将应当补偿给拆迁户的房产直接变卖,将出售款据为己有。3年间,其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18起,先后侵吞、骗取征地款、动迁补偿款等大量款物,罗亚平本人占有3239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而很多拆迁群众却一直被蒙在鼓里,还在苦苦等待罗亚平给自己发那份该得的补偿款!
2001年6月、7月和2005年4月,罗亚平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两家房地产公司的贿赂共计30万元。此外,罗亚平家里还有3255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在被立案调查后,面对抚顺市纪委领导,罗亚平单刀直入,放言“把我放了,给你50()万”。其狂妄嚣张令人发指。
多行不义必自毙!2010年12月,抚顺市纪委、监察局对罗亚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1年6月,法院对罗亚平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分析点评】
土地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当群众在焦急地等待征地拆迁补偿款解决生产生活实际问题时,这位掌管当地土地开发经营大权的“土地奶奶”罗亚平,却利用职权与民争利,将群众的征地补偿款中饱私囊,最终走上了人生不归路,教训惨痛!
分析“土地奶奶”悲剧的形成,很重要的一点是罗亚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从政观,目无群众。作风粗暴,将攫取金钱作为从政追求。正如罗亚平本人所言,“我这一辈子就是喜欢钱,喜欢房,喜欢车”,甚至面对纪委的调查,罗亚平放言“把我放了,给你500万”。在罗亚平的眼里,金钱就是一切!错误的从政观必然导致错误的行为,在罗亚平的字典里没有组织纪律,没有群众利益。她在拆迁管理中粗暴执法,以强悍手段逼迫动迁群众就范,然后利用权力将群众的血汗钱榨干用于个人挥霍,最终亲手把自己送上了断头台,可悲可叹!
透过罗亚平案,我们务必牢记,作为领导干部就必须真心买意为群众服务,就要耐住贫,就别想发财,这既是对国家和人民的郑重承诺,也是对个人自由和幸福的最大保护。特别是随着新时期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行为与群众切身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更得牢固树立以民为本、廉洁执法、廉洁服务的工作理念,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坚持依法行政、透明行政,杜绝一切享乐主义思想,反对一切以权谋私行为,切实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土地奶奶”悲剧的形成,也与相关土地监管制度不健全关联密切。本案中,开发商为了征用土地必须到罗亚平的土地经营中心预存资金,但这些数额庞大的资金并未纳入财政监管。开发商只知道给了多少钱,并不知道花了多少钱,而动迁户只知道自己得了多少钱,并不知道开发商给了多少钱。这种制度漏洞为罗亚平两头通吃、大肆贪腐提供了绝佳的机会。因此,各地在坚决查处土地违规腐败行为的同时,针对国土资源部门掌握资金高度密集、廉政风险高的行业特点,必须进一步完善对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制度和机制,堵塞监管漏洞,加快构建“不能腐”、“不敢腐”、“不易腐”的制度体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小官大贪”的覆灭人生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原党委书记刘兆义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背景】
刘兆义,身为乡镇党委书记兼镇长,虽然看起来只是个小小的“九品芝麻官”,但其滥用手中权力贪污受贿数十次、犯罪金额逾千万,单笔受贿金额过百万,违纪违法清洁特别恶劣,并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其腐败的危害着实不小。2012年5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兆义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依法判处刘兆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简介】
刘兆义先后担任过长春市二道区建委主任、建设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英俊镇党委书记兼镇长等职务。在二道区,尤其是在当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刘兆义的名字很是响亮。因为他不仅管过诸多的下属企事业单位,而且还掌握着大量的工程项目,经常需要用人用工。几乎所有他经手的工程,都隐藏着其受贿的罪恶。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刘兆义在这些有职有权的岗位上,仅受贿一项就达50余起。真是贪得无厌,不知疲倦。
2004年夏天,某公司经理马某承建了长春市劳动公园附近某市场建设工程。一天,刘兆义到工地检查,简单转了一下,记下马某的电话后就走了。不久,刘兆义打电话给马某,让马某到他办公室坐坐。马某见到刘兆义,向其提出拨付工程款的事情,刘兆义没说什么,只是先让马某汇报工程进度。可接下来,马某连着向刘兆义汇报了好几次,工程款也没下拨。不久,刘兆义捎话给马某,说有2万元的费用想让他帮助解决。马某心知肚明,立刻送给刘兆义2万元。几天后,马某便拿到了工程款。
除了在工程款结算、土地变更、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引水排水等工程建设领域“雁过拔毛”外,作为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刘兆义也频繁以帮助他人安排工作的
方式大肆敛财。
2005年,张某为儿子工作的事找到刘兆义,希望他帮忙。看在战友的份上,刘兆义没有推辞。很快,张某儿子的工作安排妥当。事成之后,张某感激不尽,送给刘兆义3万元。2006年,刘兆义应刘某请托,为刘某之子办理了事业单位调入和核定T资手续,安排到二道区环卫设施管理处工作,并直接借调到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事后,
刘某送给刘兆义2万元。
在大肆收受、索要他人贿赂的同时,刘兆义还胆大包天地将手伸向了自己权力范围内的公款公物。“吃着碗里,看着锅里”,贪婪至极。
2010年,刘兆义建了一栋别墅,让于某帮他买了240吨水泥,但一直没给钱。同年,英俊镇泉眼村发大水冲毁了两座桥,区政府给该村拨了500吨救灾水泥指标用于修桥补路。当村委会主任沈某向刘兆义汇报并准备到水泥厂领水泥时,刘兆义说他欠于某的水泥,让沈某给于某一些。沈某没有办法,只好答应。结果,于某从水泥厂领出了250吨水泥,刘兆义算是还了自己的债。
刘兆义不仅建有别墅,还开了一家养殖基地。为了满足养殖基地的产业需要,刘兆义又对自己经管的“一亩三分地”动起了歪脑筋。20lO年,经刘兆义授意,英俊镇财政所所长杨某分两次动用了该镇私设“小金库”中的资金共计1l万元,为刘兆义购买了其养殖基地所需的玉米饲料……
2011年4月,有关部门接到重要举报线索后,高度重视,围绕刘兆义在工程项目和人事安排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出击,周密调查。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挖掘工作,刘兆
义的违纪违法行为终于暴露在阳光下。这个腐败的“九品芝麻官”,终因贪婪而彻底覆灭。
【分析点评】
刘兆义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别基层领导干部的腐败特点,值得警惕。如果说那些位高权重的厅局级、省部级贪官是“老虎”的话,刘兆义这种级别的腐败分子看起来似乎只是个“苍蝇”。“老虎”固然不可小觑,要坚决打击,“苍蝇”也一定不能放过。“苍蝇”一日不除,嗡嗡作怪,吃拿卡要,肆意妄为,时间长了,积少成多,也一样会带来巨大危害。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刘兆义的犯罪金额已累积过千万,其危害并不亚于“老虎”。保持党的纯洁性,坚定不移惩治腐败,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党内和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腐败问题。
基层领导干部直接和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在发展地方经济、管理社会事务、服务基层群众等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对人民群众来说,基层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直接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极少数基层领导干部肆意贪占群众血汗钱、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可谓恨之入骨。诸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索拿卡要,诸如套取、侵吞、挪用涉农惠民资金,诸如教育乱收费、医生收红包,诸如垄断行业的垄断收费等等,就像嗡嗡乱飞的“苍蝇”,令群众深恶痛绝。像刘兆义这样,滥用手中权力胡作非为、借机敛财,更是极大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丧失了群众的信任,其也必定会遭到群众的唾弃。
事实早已表明,腐败的发生,并没有大小多少之分.也不与级别高低直接挂钩,只与权力滥用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旦监督流于形式,制度有缝可钻,小权力失去了监督,也容易滋生大腐败。随着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城镇化进程的加:陕,一些城镇不断扩建,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党和政府对民生的投入也持续加大,而与此相关的用人、用工、用钱权力,大多掌握在科长、局长、乡镇党委书记、镇长等基层一线领导干部手中,如果监督不到位,很容易出现腐败。因此,我们反腐的“慧眼”既要盯住“老虎”,也不能忽视那些“苍蝇”。“苍蝇”虽然职务不高,但其手中权力的“含金量”却不小,而且不容易被察觉,有可能于无声无息间变成骇人听闻的“大贪”。刘兆义案就是这样的典型。对此,我们必须从源头上、制度上、管理上、惩治上予以坚决打击和遏制,无论“老虎”也好,“苍蝇”也罢,都要让其无生存土壤、无藏身之处。
“黄金大盗”的空手套狼术
——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情背景】
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于1999年由内蒙古金店和内蒙古贵金属冶炼厂改制成立。属国有参股企业,是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精炼定点企业,2000年和2002年两度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黄金行业之首”。然而,随着宋文代成为乾坤公司掌门人,乾坤公司的辉煌日渐成为历史。他通过各种手段侵吞公司资产、财物,使该案成为一起“巨贪吃垮企业”的典型案例。2012年lO月1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宋文代以贪污、挪用公款两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宋文代被抓时,正忙活着装修即将开业的金银珠宝店,而这个店是用来销赃的。此时,他已经贪占了乾坤公司黄金约130公斤、白银近1吨,当然还有数千万元赃款。内蒙古检方经过长达一年多的侦查,不仅捉住了这个“黄金大盗”,也揭开了他的发迹内幕……
2003年以来,宋文代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100万元,注册成立了3家由其控制的公司。这些公司依附乾坤公司的客户资源和业务基础,借助乾坤公司的行业地位,疯狂获利,并逐渐“蚕食”和挖空了乾坤公司。
2003年年初,宋文代打着投资的幌子,带着乾坤公司的印章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某地投资,兴建牛羊养殖加工基地。当然,宋文代的投资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要无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2月,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乾坤公司发放了近3万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看到这大块“肥肉”,宋文代垂涎欲滴,马上改口,以呼和浩特市政府不允许乾坤公司投资金银冶炼之外的业务为由,声称乾坤公司将成立分公司进行投资。事后,宋文代悄悄地以其控制的内蒙古牛元袁牧产业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牛元公司)名义重新签订了合同,并将原属于乾坤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在牛元公司名下。此后8年,宋文代根本就没再提养殖加工基地的事,而是将上述土地向外出租耕种,收取租金上千万元。
2004年,宋文代又瞄上了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的某金矿。他先是派出乾坤公司业务骨干对金矿进行考察,对购买金矿进行可行性研究,然后又亲自出马,商谈购买的事宜,敲定金矿转让的细节。在一切“准备就绪”之后,宋文代再一次使出“瞒天过海”之计,以其个人控制的呼和浩特市圣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坤公司)名义与金矿业主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事后,乾坤公司如数支付给金矿业主1500万元资产转让费,但金矿采矿许可证却又在宋文代指使下,神不知鬼不觉地变更到圣坤公司名下。2005年8月,宋文代背着乾坤公司,将金矿高价卖出,获得转让费4150万元。通过这一进一出,宋文代个人轻松渔利2500多万元。
此外,宋文代还利用职务便利,将乾坤公司的核心业务交与其私人公司经营,并利用两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做假账等手段,贪污乾坤公司黄金50余公斤。
【分析点评】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然而,本案中的宋文代却无视国法,置国家及企业职工的利益于不顾,利用其所谓的“聪明才智”,通过令人眼花缭乱的辗转腾挪手法,逐步将所在企业架空、掏空,将巨额公共财产窃取在自己手中。宋文代这只“硕鼠”,在大肆贪腐的同时,将一个昔日的明星企业推入绝境。
宋文代曾在法院系统工作5年,可谓是知法懂法之人,但走上企业领导岗位后,私欲恶性膨胀,公然与法律提起了“迷藏”。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宋文代都表现出超强的反侦查能力。每次行动前他都要进行法律咨询,并对每个实施环节进行法律评估,随时准备应对来自各方面的调查。面对法官和威严的法庭,宋文代虽然一律以“我不知道”、“我不清楚”或“我不懂”进行搪塞,但在确凿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面前,他最终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公正判决。
“空手套白狼”掏空国有资产的案件,在其他一些地方也有发生。仔细分析,“宋文代们”之所以能玩转“空手套白狼”,重要原因在于他们手中有权,而且缺乏有效监管。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但同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贪污贿赂案件仍屡有发生,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就要加强对其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企业决策行为作出明确规范。同时,要严肃查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在企业重组改制、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插翅难逃的“金融大盗”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情背景】
2004年4月16日,CA986次国际航班降落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在美国联邦执法机构特工的押解下,潜逃境外两年半之久的“金融大盗”、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以下简称开平中行)原行长余振东被遣返回国。2006年3月31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余振东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在归总全行电脑中心的财务数据时,发现联行资金项下出现了4.83亿美元巨额亏空。经反复核对数据,案发范围迅速锁定开平中行。案发后,余振东及其前后任开平中行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仓皇出逃境外。经中国、美国、加拿大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司法机关反复磋商和通力协作,“中行开平案”案情逐渐浮出水面……
1993年10月至1995年5月30日,余振东伙同许超凡、许国俊利用职务之便,盗用中国银行联行资金,用以填补开平中行违规从事外汇买卖的亏损、发放账外贷款,或将资金非法汇人余振东等人实际控制的境外公司。同年5月31日起,为掩盖盗用联行资金的事实,余振东和许超凡、许国俊在外汇买卖亏损严重以及发放账外贷款未能收回的情况下,商定篡改银行账目,并组织开平中行有关部门,以开平中行收到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美元、马克的名义,伪造了总金额为2亿多美元和近3亿马克的4份联行贷方报单,并输入会计系统。同时,将之前积压的联行借方来报全部核销并人账,通过虚增开平中行联行资产的方法掩盖了盗用联行资金用于发放账外贷款和违规从事外汇买卖的事实,导致所占用的联行资金成为银行体系外的流动资金。余振东贪污6700余万美元、1.2亿余港元。此外,余振东通过贪污、挪用巨额公款经营相关境外公司,从中获得数千万港元的非法利益。
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美国移民局拘押。2003年9月,美国政府将查扣的被余振东转移到美国的赃款返还中方。2004年4月,按照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余振东在被判处144个月监禁后,被遣返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
许超凡、许国俊及他们的妻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09年5月,美国拉斯维加斯地区联邦法院以洗钱等罪名,分别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二十五年和二十二年监禁,并勒令其退还涉案赃款。同案的许超凡之妻、许国俊之妻,也均获刑八年。法院还宣布,对“二许”及其配偶处以三年“监控释放”,即4人无论刑满释放或是提前出狱,均需在三年内继续受到管制。
【分析点评】
“中行开平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金融系统最大的贪污腐败案件,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逾40亿元,远远超过开平这样一个县级市案发前10年的财政收入总和,以至于引发了持续一个多星期的挤兑风潮,对当地的社会稳定、金融秩序和经济建设造成了巨大冲击。
国有银行代表国家为人民理财,其资产来源于国家财政投入和银行吸纳的社会资本,国家财政取之于民,理当用之于民。老百姓的存款都是血汗钱,可他们怀着对政府的信任,将劳动所得存入银行之后,余振东等人却随心所欲地贪污挪用、肆意挥霍。这些“金融蛀虫”监守自盗,动辄将几千万、上亿元的资金私吞,留下巨额亏空由普通百姓埋单。
在作案过程中,余振东等人对开平中行的账目管理极为混乱,各个科目之间的资金随意拆借,账内账外任意往来,最终均以盗用联行清算系统资金的形式将账目做平;他们还从银行内部盗取资金进行体外循环,形同拦路抢劫,“抢劫”后账外贷款形成的坏账,通过银行借新还旧的“再贷款”进行冲销,可谓如履平地,如入无人之境。这一惊天大案,既暴露出个别国有金融机构巨大的监管漏洞,又反映出作案人信仰的丢失、理智的丧失。余振东等人自知罪大恶极、无法掩盖,早就预谋携款出逃。在案发前几年,余振东等三人的妻子,均想方设法取得了美国公民资格。但“金融大盗”最终还是难逃法网。
余振东是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后,首个被押解回国的外逃贪官。他的成功归案,是我国与境外司法机关打击贪污腐败和经济犯罪的首次合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着我国司法机关“追逃”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国际司法协助的深入开展,一批外逃贪官和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或被强制遣返,或被引渡,或迫于巨大压力回国自首。无论攫取国家和民众财富的“蛀虫”们逃到哪里,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被贪欲毁掉的“博导副校长”
——武汉理工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案情背景】
2008年8月,武汉理工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李海婴被司法机关以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曾身为高等学府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和省人大代表的李海婴,其结局令人唏嘘。这一案例并非个案。近年来“象牙塔”内腐败案件频发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关
【案情简介】
李海婴出生在一个革命家庭,从小就立志以父辈为榜样,继承革命事业,做革命的接班人。经过多年发愤努力,他获得博士学位,并成为一名博士生导师,在学术领域多有建树。2000年5月,李海婴担任由武汉工业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三校合并成立的武汉理工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分管招生、基建、学校后勤等工作,并当选湖北省第十届人大代表。
担任副校长职务后,繁忙的业务工作和人际交往,使李海婴慢慢放松了学习,直接导致其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从追求理想转到追求金钱,从追求工作业绩转到追求个人名利。李海婴当时分管的武汉理工大学新校园建设,涉及资金达20多亿元。正是因为手中掌握大量工程项目,李海婴成为老板眼中炙手可热的人物。有的老板为了见他,在他宿舍前守候到半夜。这些老板为了得到李海婴的“照顾”,经常陪着他吃喝玩乐,李海婴的虚荣心得到极大的满足。就在与这些他内心瞧不起的老板的交往过程中,李海婴的心态也逐渐失去平衡。李海婴在忏悔书中写道:‘‘对原来许多看不惯变得看得惯,原来不接受变得能够接受,慢慢觉得,凭能力、凭水平、凭职位我哪方面不如他们呢?为什么不能和他们比呢?”此时,李海婴把理想、信念、信仰、宗旨全部抛在脑后,觉得是他给予了老板们发财的机会,而自己得到的却太少。在审查期间,李海婴说“自己培养了几个千万富翁”。
思想滑坡的直接后果是自律能力的全面丧失,贪心膨胀,私欲横流,完全不能自制,李海婴就这样一步一步走到违法犯罪的道路上。从接受一瓶酒、一顿饭开始,慢慢地就有了第一次的1000元、第一次的l万元,直至20万兀、30万元。从开始的面红耳赤到后来的心安理得,走到了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最后变得肆无忌惮。在李海婴担任副校长期间,他利用手中掌握的分管招生、基建、后勤大权,相继30余次接受招生中介人、工程开发商送给的“好处费”,总计受贿人民币214.5万元、港元4万元、美元2万元。在大肆受贿的同时,李海婴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疯狂敛财。2000年7月,武汉理工大学决定对招生中的线下考生、定向生、专升本学生等加收费用。为规避检查,招生结束后,有4400余万元转人李海婴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李海婴利用机会,将其中的811.5万元收费款采取不人账的手段隐瞒贪污,并将其中的440万元挪给武汉市某公司用于开发房地产。
2006年,湖北省纪委、监察厅依法查处了李海婴案,查实李海婴收受贿赂、贪污和挪用公款问题,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教育部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
【分析点评】
李海婴作为一名颇有建树的博士生导师,一名重点高校的领导,一名知名度很高的人大代表,本该有着更加绚丽多彩的人生,却迷失自我,掉进了金钱和贪欲的陷阱,最终步入牢狱之门。这巨大的人生反差值得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深刻反思。
高等院校承栽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重大使命,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是一片圣洁之地。教育工作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应该是品德高尚、勤廉皆优的楷模。然而,近年来随着招生、科研和基建规模的不断扩大,办学主体、经费来源多元化以及自主决策权扩大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高校在基建、招生、科研经费使用、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腐败案件频发,有的案件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情节恶劣,让人触目惊心,给国家和群众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教育这一崇高事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危害后果不可低估。李海婴贪污受贿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
人生的辉煌和沉沦,常常取决于一念之间。然而“船到江心补漏迟”,面对自己的悲惨结局,李海婴懊悔不已。他忏悔道:“在一个充满诱惑的环境中,如果放松学习,就会引起思想滑坡。由于工作关系,我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人,其中不乏企业人士。对他们那种一掷千金、纸醉金迷的生活,开始我是轻视、反感,认为那是低级、庸俗的东西。但久而久之,对此变得习惯、认同,继而发展成欣赏、羡慕,到最后是追求、攀比。”扭曲的心理必然产生扭曲的行为。李海婴在诱惑和攀比中渐渐失去心理平衡,淡忘了自己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终于过线了、越轨了、犯罪了,并且越滑越远,越陷越深。
一失足成千古恨,知名教授竞成了腐败分子!李海婴贪污受贿受到法律制裁,虽然是咎由自取,但人们也对这样一位受党和国家培养多年、博学多才的大学副校长的落马深感痛心。李海婴案件警示我们:腐败没有真空地带,高校不是世外桃源,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从业道德和廉洁从政教育一刻也不能放松。要建立和完善高校内部运行、决策监督制约、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加强高校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监督;要加大教育领域腐败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惩违纪违法行为,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善于“创收”的医院院长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纪维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背景】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是帮助人们战胜病痛的场所。但有一位医院院长,却把医院看作“创收”的场所,当成个人敛财的场所。2011年5月,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纪维华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1年8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1995年,纪维华第一次以医院院长的身份收受他人钱物。那年的春天,莒南县人民医院购买了北京某公司推销的一台二手CT机。为表示感谢,该公司经理罗某某送给纪维华3万元,他笑纳了。从此以后,他食腥知味,乐此不疲,在受贿的路上越走越远。
纪维华受贿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视野广阔”、“兼容并包”。医院人多摊子多,重点环节有人员调入、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调整、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等,纪维华的受贿行为几乎涉及所有环节。
医疗设备采购是纪维华比较“喜欢”的受贿途径,其个人单独受贿数额最多的也是在这个方面。1998年7月至2005年年底,莒南县人民医院从医疗设备推销商于某某处相继购买了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半自动血凝仪、呼吸机、MR核磁共振机等大量的医疗设备。此间,纪维华收受了于某某所送的现金共48万元和一台价值3万元的胰岛素泵。
医药采购可以算是纪维华最具“技术含量”的受贿途径。为掩人耳目,纪维华拉上了对此道早已熟门熟路的妻子徐某某(时任该院内三科主任),采取“夫唱妇随”,的方式,在医药采购中收受回扣。他们与朱某的往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朱某是某医药集团公司在莒南县人民医院的医药代表,从2001年起找纪维华推销药品,纪维华为此向人民医院药剂科打了招呼。后来,纪维华怕影响不好,就让朱某找徐某某帮助推销。在纪维华夫妻二人的帮助下,朱某在莒南县人民医院的业务量逐年增加。朱某给纪维华夫妇的好处费也水涨船高,多者达到10万元、20万元。从2001年至2008年,纪维华夫妇共收受朱某贿赂83万余元。
不管是于某某还是朱某,他们送给纪维华的钱当然不会自掏腰包,而是通过抬高医疗费和药品价格的方式转嫁给了广大患者。
工程建设是纪维华“创收”的另一个重要途径。莒南县某建筑公司是莒南县人民医院工程建设的关系单位,在纪维华的帮助下,承建了县人民医院大量工程项目。该公司为了对纪维华“有所表示”,2000年至2008年间,除了送给纪维华2万余元现金和4万余元的购物卡外,还以低于成本价14万余元的价格卖给纪维华一套房子,并花4万余元为其进行装修。
10多年的“创收”,纪维华“收获”颇丰——法院认定其任职期间,受贿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近500万元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只可惜,这些不义之财非但没有给他带来幸福,反而摧毁了他的人牛。
【分析点评】
县级人民医院院长对保一方百姓健康负有重大责任,本应以高尚的医德垂范于人,用精湛的医术治病救人,但纪维华却钱迷心窍,根本不负院长之责,不在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上下功夫,而是用制度上的漏洞和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经济利益,“全覆盖”地受贿敛财,长期染指药品和医疗设备购置环节,从中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不仅带坏了所在医院的风气,严重影响医院的形象,而且加重了当地群众看病用药的负担,加剧了医患关系紧张。他的受贿行为,既损害了医院职工的利益,更损害了当地群众的利益。
应当看到,当前有的地方医疗机构见利忘义,存在收“红包”、吃“回扣”等所谓“潜规则”,导致医患矛盾加剧、关系紧张,既有医疗体制不完善、改革不到位的因素,也与纪维华这样的腐败院长带坏医德医风息息相关。
1941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为中国医科大学亲笔题词:“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这十三个字成为一代又一代医务工作者的行动指南。各级人民医院既要深化发展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更不可丢掉自己的天职,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公益的性质、人民的本质。医疗战线的领导干部应以纪维华为戒,用革命的人道主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怀着对同志对人民极端的热忱,转作风、正行风,在全行业进一步形成为病人服务、对患者负责的道德意识,更好地造福社会、造福人民。
啃噬“民生”的民政干部
——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民政干部王坤贪污案
【案情背景】
民政工作是为民之政,其日常工作涉及民间组织管理、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老龄工作等,与老百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近年来,一些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王坤贪污案就是其中典型一例。2012年9月,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澄江县龙街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民政干部王坤有期徒刑六年。
【案情简介】
王坤在澄江县本乡本土长大,初中毕业后曾在家务农12年,又在镇里做了8年临时工,才转为事业单位工勤编制人员,并于1999年6月加人中国共产党。2002年7月,王坤调到龙街镇(后改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从事民政工作。龙街镇的优抚安置、救灾救济、五保供养、乡镇低保及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权益保障等各项民生事务,都由其具体经办。每天,王坤都管理或经手着多笔资金,包括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人员供养资金、廉租房补助款及农村低保人员春节慰问补助费等,每一笔资金都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如此重要的岗位上工作,王坤本应严格遵章守纪、尽职尽责地为群众服务,然而法律意识的淡薄、责任意识的缺失,使其疏于提高个人修养,反而沉迷于扑克麻将等赌博活动,渐渐失去了抵挡金钱诱惑的能力,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从2002年开始,龙街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的资金发放,采取从中心账户先行借出、由工作人员存人以其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后再适时发放的方式进行。自行开设的账户不记账目,自取自支,导致资金长期处于私存私放状态。据查,2002年至2011年,龙街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养资金、廉租房补助款等民政专项资金,累计26.5万余兀被王坤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私存。这种财务管理的混乱状况,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且给王坤等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2005年2月,王坤第一次将违法犯罪之手伸向其经管的民政专项资金,从此一发不可收拾。至2011年案发时,王坤利用管理龙街敬老院的职务便利,伙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罗某某(另案处理),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养资金、廉租住房补助款及低保人员春节慰问补助费等民政专项资金,合计20.6万余元,其中王坤个人分得9.5万余元。2009年,王坤负责为龙街农村低保对象发放春节一次性慰问补助,根据玉溪市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的标准,该市农村低保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100元,而龙街每名农村低保对象实际上仅签字领取了50元,余款被王坤伙同罗某某侵吞。由于这些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并不掌握具体的发放标准,导致王坤等人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未被察觉。
王坤不仅伙同他人贪占公款,还在20lO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以重复造册、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龙街敬老院13名五保人员当年4月至6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合计近8000元,并占为己有。
王坤案件涉及五保人员和农村低保人员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问题,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12年9月,澄江县纪委给予王坤开除党籍处分;同年10月,澄江县人民政府龙
【分析点评】
民政部门担负着政府扶贫济困、安抚民心的责任。如果说密切联系群众、增进与群众的感情,民政干部无疑最具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他们直接和基层群众打交道,承担着优抚安置、救灾救济、五保供养、低保发放,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权益保障等诸多民工作,直接代表党和政府给群众送温暖、送爱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把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到民政事业之中。应该讲,广大民政干部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廉洁奉公、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辛勤工作。然而,极少数基层民政干部,置群众冷暖于不顾,视党纪国法若无形,侵吞民政资金,滑入犯罪的深渊。而且,这一群体一旦犯罪,往往多次作案,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直接危害到老百姓利益。
怜贫抚恤是人之常情。王坤也是从农村走出来的民政干部,理应更了解民意、体恤民情,但在他的眼里,孤、老、残、贫等优抚对象非但不是应予同情者,反而是最容易揩油的“肥肉”,抚恤工作成了他的“生财之道”,他甚至把黑手伸向了敬老院供养费等民政专项资金,将优抚对象的糊口钱、保命金揣进了自己的腰包。本应为困难群体排忧解难、带来幸福,他却给对方加重了忧难、造成了痛苦,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一腔深情、一片爱心,硬是被王坤这样的败类践踏了。
民政部门堪称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民政干部素有群众“贴心人”之誉。王坤这样的人毕竟是极个别,他在贪欲的河边走湿了鞋,但愿他的劣迹能够警示他人、提醒来者。各级民政部门要重教育,使从事社会和民政工作的干部成为基层干部的表率、困难群众的知音;要强机制,强化内控约束,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救济配套措施;要严监管,对民政资金审批、使用、发放实行全过程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加大审计力度,不给徇私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决不让“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
——几起村干部贪污腐败典型案件
【案情背景】
村集体在财务上有较强的独立性,村干部廉洁自律问题一直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苍蝇”虽小,危害犹大。有些村干部的腐败行为最直接地损害了农村群众的利益,也最直接地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宁夏、天津、上海、广西等地查处的几起村干部贪污腐败案中,相关违纪违法人员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就是最好的例证。
【案情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小泉村村干部集体贪污案。2008年5月,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铁路公司因修建太中银铁路,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小泉村征地。在征地过程中,负责征地协调]_作的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干部郭汉清(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以解决其部分费用为借口,向小泉村党支部书记马飞武、村委会主任马国山两人提出,可通过增加占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马飞武、马国山表示同意。后马飞武、马国山与村委会会计殷兆峰、村委会副主任马迅商量后,利用伪造的补偿花名册增加占地面积,套取补偿款7.2万元。郭汉清分得3万元,剩余补偿款被马飞武等4名村干部均分后占为己有。
此外,马飞武、马国山、殷兆峰、马迅经过共同预谋.以环境整治项目支出为名,利用伪造的人工车辆花名册,先后两次套取小泉村集体提留款8.4万元并私分。
2011年11月,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马飞武有期徒刑八年、马国山有期徒刑七年、殷兆峰有期徒刑七年、马迅有期徒刑八年。红寺堡区纪委给予其4人开除党籍处分。
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韩太村原党支部书记赵连清贪污国家粮食补贴款案。2006年至2008年,赵连清伙同本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报账员,采取虚报种粮亩数的方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并私分,连续3年实施得逞,累计私分补贴款19100元,赵连清从中分得5300元。
2011年10月,赵连清因犯贪污罪,被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4月,宁河县纪委给予赵连清开除党籍处分。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永才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2006年至2011年,陈永才同时担任石沙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全村可谓“一手遮天”。2006年,经陈永才同意,长兴镇村建办主任孙某某违规承接石沙村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孙某某与陈永才合谋,用虚增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等方法,将工程总造价从79万余元虚增至102万余元,实际贪污公款22万余元,其中10万元被陈永才侵吞。一年后,陈永才又与孙某某商议,以工程款的名义支付孙某某工程款的延期利息,共同贪污公款5万元。
此外,陈永才还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让村出纳会计徐某某用公款为其还房贷等,侵吞公款9万元:个人多次决定将公款出借,累计挪用公款59万余元,给村集体造成了巨大损失。
2011年11月,崇明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永才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12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崇明县长兴镇党委报请县纪委批准,给予陈永才开除党籍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部分村干部集体贪污支农惠农资金案。史进忠,2008年6月至2011年8月任灌阳县黄关镇正江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11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金2.4万元;2010年,以已过世五保户名义申报并骗取五保供养金3000余元;2011年3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启动资金及扶贫项目开发资金2万元。
史军贤,2008年6月至2012年2月任灌阳县黄关镇正江村村委会副主任兼出纳。2010年11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金2.4万元;2010年,私吞分管片区一名重名五保户的五保供养金600余元;2011年3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启动资金及扶贫项目开发资金2万元。
赵朝先,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任灌阳县黄关镇陡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8年7月任陡水村党支部书记。蒋修先,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任灌阳县黄关镇陡水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2008年7月任陡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8年5月至201 1年2月,赵朝先、蒋修先两人参与截留、私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启动资金、供电设施抢修款、扶贫项目开发资金7万余元;2011年1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金近4万元;2012年1月,两次参与截留、私分低保金5万余元。
赵德勇,2008年7月任灌阳县黄关镇陡水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启动资金、扶贫项目开发资金3万余元;2011年1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金近4万元:2012年1月,两次参与截留、私分低保金5万余元。
史军贤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史军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史进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赵朝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赵德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元;蒋修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同时,史军贤等5人也被该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点评】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十八大报告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农村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等。党和政府这一系列扶贫帮困、强农富农举措,最终都需要由广大村干部去落实,“村官”官职虽小,但责任重大。他们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长期以来,广大村干部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做了大量实事好事苦事。但少数村干部如马飞武、赵连清、陈永才等人忘记了共产党员的职责,不仅不执行上级政策,反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见缝就钻、见利就上,强取豪夺、中饱私囊骗取、截留、私分国家补贴和集体资金,甚至侵占群众的扶贫款、养老金、低保金,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村官”与农民面对面、朝夕相处,若他们作风不正、行为失范,农民的日子就不好过,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就会大大削弱。这几起村干部腐败案件涉案金额不大,但危害很大,影响恶劣。我们决不能让“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当前,要把解决发生在农民身边的腐败问题,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任务,既要事后惩罚,还要有过硬的制度、有力的事前预防监督。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筑牢服务农民、廉洁履职的思想基础,增强法制观念。要围绕党的农村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村务公开,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和制约村干部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村干部腐败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