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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关于《南华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字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6-08

 

南华大学文件

 

南华政发〔20147

 


       

 

南华大学关于《南华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南华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2014年第2次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华大学

2014320        

  

 

南华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推动节能减排,保障公务出行,降低用车成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车),是指学校因公务活动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小车、通勤班车、生产作业用车)。

第三条 逐步推进学校公车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公车管理制度,公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公车配备

第四条 学校公车配备标准,按照《湖南省直党政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车治[2012]3号)执行。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学校公车配备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车价控制在18万元(含)以内。

第五条 学校校领导不配备专车。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特殊公务用车出行必须按流程进行审批。

第六条 公车的配备和报废,严格按照《南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南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公车使用管理

第七条  实行公车“管、用”分离的原则,即全部公车的调度与管理分开,后勤管理处为供给方,负责车辆的统一集中管理,学校为需求方,由党政办负责调度使用,并按出车使用的登记清单负责行车里程的记录,然后与后勤管理处共同核实公车使用情况。

第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公车私用,节假日和双休日为封车时间,在封车时间内须将车辆停放在固定的收车地点。

第九条 严禁私车公养、私费公报。任何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承担私家车保险、维修、油费、过路费等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任何人驾驶公车时,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一律由肇事者个人负责,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

第十条 因公租用车辆,须经用车部门申请,车队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批准,签订车辆租用合同。费用由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禁止公车私自出入餐饮娱乐等场所。如因特殊需要,公车外借(租)需车队和党政办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业务,一般情况下单程距离400公里以上不派车,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车长途行驶。

第十三条 各级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车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公车日常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公车的日常使用经费由财务处定额核拨到使用部门,保险等费用由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公车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

 第十六条 公车维修保养,一般应在定点维修单位进行,不得私自在非定点单位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公车的油耗、维修费等必须建立台账,定期公布、考核。健全公车油耗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国家和湖南省新的公车改革规定出台以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实施,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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